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政务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
第五条 公文签发后,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