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1〕1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皖农办机〔2020〕2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我县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 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四条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
数。
第五条 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 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在县政府领导下,县农业农村局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2.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
第六条 各镇农机管理站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本乡镇(街道办)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职责,纳入本乡镇(街道办)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农机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甄别,并做好初步处理和报告工作,确保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实施。
第二章应 应急处置机构
第七条 县、镇农机管理机构共同构成全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网络。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农机化管理股负责人、执法大队办公室负责人、农机事故处理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机装备管理股,农机装备管理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县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和开展全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和物资保障;检查督促事故调查、后勤支援、信息收集、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等工作;负责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事故进展和应急处置有关情况;及时传达县政府及、上级的指示,并采取相应措施。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应急小组工作部署,负责农机事故接报工作,接收处理农机事故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突发事件等日常工作。
萧县农机事故报告电话: 0557-5021619, 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三章 预防预警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本县各类农机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机制。要加强农机安全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
第十条 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应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等重要信息及时上报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县农业农村局,并提出预警建议。县农业农村局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信息后,要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县政府领导汇报及反映有关部门,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第四章 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县农业农村局在接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县政府政府(先应急管理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及市农机安全监理站,逐级报告至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农机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发生较大农机事故自得知发生事故起,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农机事故,应自接到事故报告起,立即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在12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农机事故的机械类型、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十三条 对于事故发生后7 日内受伤人员死亡的或事故发生后30日内转为重伤的必须及时补报。
第五章 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 应急响应。根据国家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部、省、地(市)、县四级,对应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一)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农村部启动应急响应(Ⅰ级),并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置工作,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省农业农村厅启动应急响应(Ⅱ级),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市农业农村局启动应急响应(Ⅲ级),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县(区、市)农业农村局启动应急响应(Ⅳ级),并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得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农机事故或收到相关肇事呼救后,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
第十五条 镇农业农村(农机)管理人员和县农机监理站接到事故报告后须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协调应急、公安、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有效地维护现场秩序,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勘察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认证人(有条件的立即取证),安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发生人员死亡的还需报告当地派出所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县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农业农村局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市农业农村局采取措施之前由县农业农村局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农机事故发生后,县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心须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县农机安全监理机站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一周内向上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写出详细处理报告。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农机安全监理机站要建立健全通信系统保障和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农机安全监理站要加强农机事故处理的装备建设,确保应急期间农机事故处理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农机安全监理站要固定农机事故处理人员,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农机事故处理员证和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二条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最大限度公布农机事故处置信息,做好预案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以及演练工作。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是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农机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处理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有关人员, 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并追究或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