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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萧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3-09-20 09:22 信息来源:萧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3年1月1日实施。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与食品安全法有机衔接,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

一是责任进一步明确。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把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都纳入监管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建立了责任约谈等制度,规定了对未依法履职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要通过宣贯,引导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增强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做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

二是制度进一步健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强化全过程风险管控。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健全了农产品产地监测、生产档案、包装标识管理、农业投入品销售台账等过程管控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制度,增加了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信用管理等新制度。农业农村部正在抓紧制定和修改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各地要因地制宜将法律确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转化为可操作、有考核、能落地的具体措施,引导基层监管执法队伍掌握各项制度内容和实施要求。

三是手段进一步强硬。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快速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对农户新增“拘留”处罚方式并可以针对不同情形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建立责任约谈机制,并明确了开展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七项措施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行刑衔接机制。通过宣贯,引导基层监管执法队伍用好这些执法手段,掌握不同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判定范围和处罚罚则,努力让监管执法多一些“硬措施”,让法律长牙齿、好操作,在监管实践中落地见效。

萧县农业农村局将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契机,继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治理,扎实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和乡镇网格化管理等重点工作,强化农产品上市前监督抽检,不断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向好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政策咨询渠道:萧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0557-22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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