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回潮,根据宿州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的通知》精神,决定组织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以下简称“回头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问题排查
各乡镇、街道要重点聚焦三类问题,一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三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不留死角,摸清“大棚房”问题“回头看”底数,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对照2019年专项行动期间台账,对已排查清理的5个“大棚房”问题及其涉及建筑物清理整治情况逐一核查是否出现死灰复燃等反弹现象(5个“大棚房”问题分别是:白土镇欧盘村违规建设仓储大棚问题、新庄镇小桥村福民果蔬合作社看护房及晾晒场超标问题、黄口镇老黄口村智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规建设大棚经营销售汽车问题、赵庄镇赵庄村王丽英驾校违规占地问题、张庄寨镇河西村陈楼草莓种植园将农业大棚违规经营饭店问题)。
二、严格整治整改
根据各乡镇、街道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情况,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做过细工作,切实加以整改。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三、严肃追责问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
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自然资源、农业部门要主动作为,共同监督责任单位整治整改,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五、健全完善常态长效监管机制
对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皖农农〔2019〕14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逐级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切实把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即查即改。设立并公布热线电话等联系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对收到的信息线索一经核实确认,立即严肃处理。加大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大舆论震慑,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扎实开展“大棚房”问题“回头看”排查整治,认真填写《“大棚房”问题“回头看”排查情况表》(附件2)、《“大棚房”问题“回头看”回潮反弹情况表》(附件3),于4月3日前形成“大棚房”问题“回头看”排查整改总结报告(含附件2、附件3),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大棚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县农业农村局 孙继峰 联系电话:5034110;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孙伟 联系电话:5029790;
邮 箱:xxnqxx@163.com。
附件:1.“大棚房”问题“回头看”入户调查登记表
2.“大棚房”问题“回头看”排查情况表
3.“大棚房”问题“回头看”回潮反弹情况表
萧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附件1:
“大棚房”问题“回头看”入户调查登记表
___乡镇(街道) 行政村 ___ 自然村 单位:个、亩
序号 |
项目 主体 |
塑料 |
日光 |
连栋 |
其他 |
附属设施面积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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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 |
温室 |
温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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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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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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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建设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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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类 |
II类 |
III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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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 |
面积 |
耕地 面积 |
其中基本农田 |
个数 |
面积 |
耕地面积 |
其中基本农田 |
个数 |
面积 |
耕地面积 |
其中基本农田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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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2:
“大棚房”问题“回头看”排查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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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
排查农业园区(个) |
排查农业园区面积(万亩) |
排查农业棚室(个) |
排查农业棚室面积(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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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其中:塑料大棚 |
日光温室 |
连栋温室 |
其他 |
总数 |
其中:塑料大棚 |
日光温室 |
连栋温室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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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情况表
乡镇(街道)
序号 |
“大棚房”问题 |
建设地点 |
责任主体 |
“大棚房”问题 |
违法违规 具体情况 |
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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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亩) |
问题总数 |
问题性质 (数量) |
问题类型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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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潮反弹 |
新增问题 |
Ⅰ |
Ⅱ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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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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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回潮反弹问题请注明是“专项行动”“回头看”或者“自查自改”期间发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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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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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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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大棚房’问题项目名称”填写“**园项目”“**看护房”等。
2.“建设地点”填写“**市**县(区)**乡(镇)**村**组”。
3.“责任主体”填写负责单位名称或者农户个人姓名。
4.“问题总数”指单个项目中“大棚房”问题的总个数。
5.“回潮反弹”是指已列入“专项行动”、“回头看”问题台账整治整改后又死灰复燃的问题;
“新增问题”是指“专项行动”、“回头看”结束后新出现的问题;
“ Ⅰ ”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设施的;
“ Ⅱ ”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的;
“ Ⅲ ”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的。
请分别在“问题性质(数量)”和“问题类型(数量)”对应子栏中填写数字,“问题总数”=“问题性质(数量)”=“问题类型(数量)”。
6.“违法违规具体情况”中应明确涉及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
7.“整改情况”中应包括问题整治整改情况、党纪政务处分情况、立案查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