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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2024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24-06-14 16:01 信息来源:萧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20221)、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皖农渔函2024423)、《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农202466)等有关要求2024将继续在故黄河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以下简称“增殖放流”)活动。增殖放流是加快渔业资源恢复净化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域生态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增殖放流活动,持续推动我水域生态文明和现代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 

1、指导原则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强化增殖放流措施与生态修复措施结合,根据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变化,科学确定增殖放流物种、规模、布局,逐步健全增殖放流工作机制。按照《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原农业部第 20 号令)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 94012010安徽省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34/T10052009)等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增殖放流工作流程,健全苗种监管机制,落实放流公证、公示制度,规范化、科学化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切实保障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2、工作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增殖放流活动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本地资源禀赋条件和水生生物恢复需要,适当提高区域性物种和珍稀物种放流数量,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公共水域环境生态平衡进一步提升增殖放流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为防止外来物种、非本地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危害,要加强与宗教事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开展放生(增殖放流)知识科普宣传,强化对放生活动的指导。

二、实施范围与时间

1、增殖放流水域:故黄河萧县段

2、增殖放流时间20246—8月。

三、实施增殖放流数量、规格

1放流数量根据省厅方案,我县承担增殖放流任务总数115,(其中标准广布物种100万尾、大规格广布物种15万)。

2放流放流物种为鲢、鳙、草鱼经济鱼类本地种的原种子一代,严禁投放克氏原螯虾、巴西彩龟、斑点叉尾鮰、加州鲈、镜鲤、湘云鲫、彭泽鲫、锦鲤、台湾泥鳅等外来种、杂交种、选育种及转基因种。放流水产须经过规定检验机构药残检测,依法实施放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确保苗种优质、安全。

3、规格苗种规格为标准广布物种和大规格广布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应优先从农业农村部“智能渔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信息库”https://znyj.nftec.agri.cn/homepage/dataSearch/baseList中选取。

四、资金来源

 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

五、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增殖放流顺利实施,成立2024年萧县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附件: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领导小组名单)主要负责增殖放流协调督导实施及验收,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作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单位,负责增殖放流落实,资金支出使用。

2、广泛宣传报道:为提高社会各界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重要性认识,激发人们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积极热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专栏,以及微信微博、公众号等自媒融媒方式,做好增殖放流活动的宣传报道,同时在组织增殖放流时,积极吸纳公众参与,努力扩大社会影响,切实提高社会公众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自觉意识。

3、严格资金管理: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力度。要加强资金监管,严格依照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如使用社会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的,应当向社会、出资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4、放流采购方式: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规定,主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信誉良好、苗种质量高的苗种生产单位,以合同的形式规定增殖放流品种、规格、数量、供苗时间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放流苗种质量。要求投标供苗单位必需持有《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原、良种场优先)本年度增殖放流苗种检验结果单。严禁采购杂交种、转基因种及外来种。

5、强化全过程监管:萧县公证处作为萧县2024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公证机构,县纪委监委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邀请相关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及渔民朋友参与放流活动,通过张贴布告、上网公示等方式,对放流区域、时间、品种、规格和数量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准确评估放流效果:增殖放流结束后,加强放流区域的渔政执法,时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开展相关水域巡查检查,及时清理违规捕捞渔具,依法严厉打击偷捕放流苗种的行为。从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科学评价增殖放流综合效果同时要及时做好增殖放流总结工作,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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