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局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局政府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本机关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