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事先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信息涉及包括我局两个以上股室的,其中任何一个股室在公开该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股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