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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发表时间:2024-12-18 16:58 信息来源:萧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萧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投诉举报:

(一)认为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本部门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本部门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本部门予以更正,本部门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本部门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本部门予以更正,本部门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本部门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本部门予以更正,本部门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本部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本部门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四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七条 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直接办理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第八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要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萧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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