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按照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按目录的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方面: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六)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方案中确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
第七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