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许铁 县畜牧中心主任
一、《实施方案》制定背景。
我县高度重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我县是畜牧业大县,畜禽养殖量大,每年病死畜禽数量也较大。为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我县起草《实施方案》,切实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
二、《实施方案》适应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实施方案》适用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的畜禽种类范围,覆盖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积极推进病死畜禽集中处理。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1、明确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开展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上报和处理的义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各乡镇、街道加强辖区内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和贮存场所的管理。无害化处理企业应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操作。保险公司应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进行理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调运、屠宰环节的监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关环节的监管。
2、完善补助政策。补助对象为承担畜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数据依“安徽省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数据为准。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按照体长在 45 厘米或体重在7公斤(含)以上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8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65元/头、县财政补助不超过15元/头;体长在45厘米或7公斤(不含)以下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5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40元/头、县财政补助不超过10元/头。无害化集中处理病死牛省级财政补助200元/头。对发生疑似疫情、重大动物疫情或确有必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所产生的处理费用,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政府同意后进行补贴,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视情统筹资金,用于养殖环节处理病死羊禽给予支持。
3、加强监管,强化社会监督。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贩卖、运输、屠宰、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引导督促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等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四、《实施方案》有效日期。
自《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咨询渠道:县畜牧中心
联系电话:5027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