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萧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5年6月5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 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萧农(农药)罚〔2025〕3号 |
***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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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购进陶氏益农®爱本TM氟啶·毒死蜱4盒×50包/盒×20毫升/包,销售了2包×20毫升/包,售价为3元/包,还剩余198包×20毫升/包。合计涉案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6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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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一、没收违法所得6元; 二、没收尚未销售的陶氏益农®爱本TM氟啶·毒死蜱198包×20毫升/包; 三、罚款55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户名:萧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20000253072410 300000018)缴纳罚没款5506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萧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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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萧农(种子)罚〔2025〕1号 |
***销售涂改标签的种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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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购进山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种子10桶×6Kg/桶,进价108元/桶,销售1桶×6Kg/桶,销售价120元/桶,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应当包装的种子,标签应当直接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可以不包装销售的种子,标签可印制成印刷品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上,也可以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的,按涂改标签查处”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花生种子涉嫌为涂改标签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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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二、罚款2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户名:萧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20000253072410 300000018)缴纳罚没款262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萧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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