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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5-07-01 08:30 信息来源:萧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2025年萧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 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我县秸秆综合利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秸秆奖补 资金”)是指财政安排并用于支持水稻、小麦、玉米、油菜等农作 物秸秆综合利用的资金。

第三条 秸秆奖补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 绩效结果导向、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秸秆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 用市场主体。

第五条 2025年省财政安排萧县专项资金150万元,主要用于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秸秆产业化利用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他重点事项的支出。

第六条 资金奖补标准。

(一)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村初审,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的2024111日至20251031日利用秸秆1000(含1000吨,含水率在15%以内)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包括秸秆基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工业原料化、商品肥料化利用),根据实际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量,分别给予不超过30元/吨、25元/吨、20元/吨的补贴。

(二)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奖补。对2025年以来新建秸秆收储量(能力)达1000吨(含1000吨)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点,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

(三)秸秆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奖补。对2024年以来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竣工投产的,对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奖补,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奖补资金以实际收到金额安排

第七条 秸秆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兴建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办公设备;

(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三)人员经费、办公经费;

(四)其他与秸秆综合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秸秆奖补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等补助形式。

第九条 资金使用管理。秸秆奖补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收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萧县农业农村局、萧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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