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萧县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单位,县政府采购中心,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全县政府采购行为,做好2015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萧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萧政[2001]4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受县政府委托制订了《萧县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萧县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萧县财政局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萧县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品目名称 |
金额标准 |
备 注 |
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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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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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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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 |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2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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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设备 |
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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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存储设备 |
移动硬盘、U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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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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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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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一体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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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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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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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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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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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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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机、摄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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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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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 洗衣机 |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2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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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箱 |
包括电冰柜、冷藏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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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电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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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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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设备 |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2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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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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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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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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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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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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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各类新能源汽车 |
轿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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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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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吉普车 |
旅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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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面包车 |
大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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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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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工程用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无线电监测车、道路清洁用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 |
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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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器材 |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2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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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设备、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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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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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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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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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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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设备、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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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水利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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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水利专用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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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音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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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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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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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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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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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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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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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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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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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锅炉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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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用具、消耗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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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用具 |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2万元的 |
包括床、桌、椅、沙发、柜、架类等 |
厨卫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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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资料 |
包括中小学教辅资料、图书馆藏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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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皮革和被服装具 |
包括服装、被服、床上装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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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纸 |
批量采购满2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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硒鼓、粉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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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办公消耗用品 |
包括磁盘、UPS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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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建材、装饰材料 |
批量采购满5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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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灾救灾救济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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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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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物资 |
包括化肥、农药、良种、农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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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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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及医疗耗材 |
批量采购满2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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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片胶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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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带光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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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软件 |
指不需另行开发的成品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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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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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土木工程施工 |
单项采购满10万元的 |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土建工程、钢构大棚、园林绿化工程。 |
安装服务 |
单项采购满5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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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电气设备安装、给排水管道施工、暖通及中央空调、防雷设施、通风设备安装等。 |
室内外装修 |
包括玻璃、木工、五金件安装、地板、粉刷、贴砖纸、幕墙、厨卫设备安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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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外文化设施建设 |
含绿化、硬化、亮化、LED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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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基本设施 |
含红绿灯、标牌、护栏、标线、减速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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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
含监控设备安装、接收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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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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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审计和簿记 |
单项采购满2万元的 |
包括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 |
工程设计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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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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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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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
单项采购满2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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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测绘等软件开发、设计和安装 |
印刷与出版 |
包括各类书籍、簿本、试卷、学习资料的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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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外宣传展览 |
包括条幅、展板、牌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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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加油、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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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 |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20万元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单项采购金额满3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采购金额满2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20万元的项目。
三、有关问题说明及要求
(一)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经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后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经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会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五)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适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严格审批和实施全过程监督。
(六)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有关规定,优先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
(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八)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启动项目建设。
(九)采购人采购打字复印、车辆保险、加油、招待,实行定点采购。具体办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安徽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和《萧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网》(www.xxzfcg.gov.cn)为萧县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参照本通知执行(其中:考虑单位实际情况,为方便报账,小型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限额可适当提高)。
(十二)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县财政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