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同时废止。
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是对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修订,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既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促进提高新时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把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等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做到依法用权、秉公办事、廉洁用权。
《规定》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郝朝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