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规范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行为,保证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和《宿州市农业农村局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作协议》,决定在全市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无缝衔接监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实施区域: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实施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小农户参与实施。实施品类: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是全市依法设立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配送中心、酒店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类为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二、开具要求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一)基本样式: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见附件),大小、纸张、颜色不做统一规定。可以是印刷的,也可以是手写的,有条件的主体可以使用电子合格证。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合格证内容中规定的基本信息不能减少,但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信息,例如产品品牌、认证标识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
(二)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对于重金属、生物毒素等主观不可控因素暂不纳入承诺范围。
(三)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主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一联留存备查,留存期为一年。
(四)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三、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
(一)产地准出条件
1.实施合格证产地准出的蔬菜(含瓜类)、食用菌、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其自行检测、委托检测出具的检测证明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
(2)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自己填写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格式的合格证,其自行检测、委托检测出具的检测证明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
(3)在产品上加贴的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可以作为产地证明;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的内容,应该和合格证内容一致。
2.实施合格证产地准出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同时向购买方出具下列凭证:
(1)出售生猪、牛、羊、禽等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出具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销售或者出场的生猪产品必须附具两证两章一报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3)分割、包装的畜产品还应有加施的检疫标志。
3.未经查验或检验、经查验或检验发现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出栏、出厂、出塘)上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出具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
(二)市场准入条件
1.经营者购进蔬菜(含瓜类)、食用菌、薯类、果品、各类干品(含坚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查验留存以下证明文件:
(1)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具体内容见二开具要求,下同)。
(2)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凭证或自检合格证明,经营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
(3)本市批发市场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凭证”,外市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或合格证明、产地证明。
2.经营者购进畜禽及畜禽产品时,应当查验留存以下证明文件:
(1)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2)出售生猪、牛、羊、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出具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书。
(4)分割、包装的畜产品还应有加施的检疫标志。
3.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配送中心、酒店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企业,按照市场准入规定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同时,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其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购进。
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无缝衔接责任主体及监管部门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无缝衔接工作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积极配合,不断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产地证明和销售凭证等合格证产地准出基础条件的责任主体,对不符合基础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准出承担第一责任。要坚持“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合格证产地准出基础条件的真实有效。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产地证明和销售凭证等市场准入基础条件的责任主体,对不符合基础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准入承担第一责任。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的实施和监管,建立产地准出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将开具合格证作为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和监管,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将查验合格证或准出证明作为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
五、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无缝衔接监管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建立会商机制。各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建立高效的合作会商机制,明确对口的协调联络机构,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认真做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无缝衔接监管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要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检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抓好基础建设,严把准出准入关。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和设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检测,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关;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严把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关,严防不符合准出条件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对不履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法定义务的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销售企业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登记、质量查验、购销台帐、产品检测、信息公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等制度。对没有履行食用农产品准入条件的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做好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教育培训,进村入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良好氛围,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能力建设,密切执法配合。各部门要针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人员配备,采取多项措施,着力提高基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共同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强化检验检测结果和统计数据共享,建立违法案件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密切行政执法合作,提高监管合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执法监管过程中需要联合行动的,要统筹协调、统一调度和统一行动;在各环节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该移交的要依法按程序及时移交;需要相互配合的,要及时跟进。
(六)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工作实效。加大对合格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口。要准确掌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对本辖区实施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清单管理,加大对合格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无缝衔接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
宿州市农业农村局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食用农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生产者盖章或签名: 联系方式: 产地: 开具日期: 我承诺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 □不使用非法添加物 □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