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萧县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因开展各类专项工作列入预算的项目经费及中央、省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实行滚动编制。
第四条县局财务部门以及各业务股室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局财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各业务股室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向县财政部门提出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负责建立、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
(四)按规定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条件及程序等;
(五)会同各相关业务股室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分配,负责项目公示,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六)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七)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八)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并向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报送自评结果,对有公示要求的项目进行评价结果公示;
(九)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业务股室应当对重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财务部门在业务股室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县财政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七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年终未动用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已完成结余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统一由财政部门收回,不予结转。经批准跨年度执行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除涉及保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财务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