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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环节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5-24 10:29 信息来源: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环节监管,严防流入非法渠道和滥用,根据省药监局《关于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的通知》(药监办药生函﹝2024﹞194号)要求,结合市局具体工作安排和辖区实际,县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环节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根据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43号)和《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54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吡仑帕奈、苏沃雷生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严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存在超经营范围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凭处方或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上述列管库存产品在辖区市场监管所备案和管理等情况。重点检查在2023年7月1日以后仍然购进销售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吡仑帕奈、苏沃雷生以及2024年7月1日以后仍然购进销售右美沙芬、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纳呋拉啡、氯卡色林等违法行为。对2024年7月1日以前购进销售右美沙芬、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纳呋拉啡、氯卡色林等品种异常增长情况要重点核查,严防流弊事件发生。同时,发现医疗机构违规购进贮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超范围经营以及未凭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导致第二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实施行业禁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时间自即日起至2024年11月,采取全面排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第二类精神药品购销环节为重点环节,以依托咪酯原料药、吡仑帕奈、喷他佐辛、曲马多复方制剂、莫达非尼、右美沙芬、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纳呋拉啡、氯卡色林等2023年以来新列管或调整管制级别品种等为重点品种,对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排查。

(一)企业自查自纠。按照属地管理,各所、执法大队组织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自查。原已报过自查报告的可单独针对2023年以来新列管或调整管制级别品种进行自查,如购销有上述品种,请立即向辖区市场监管所备案;如未经营可不必单独报送。未上报自查报告的,请将相关内容作为备注进行说明,并于2024年6月2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至属地市场监管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要通过“安徽省药品综合监管平台企业端”直接报送至市局。

(二)开展监督检查。各所、大队负责组织对各乡镇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并于2024年9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县局药化股(邮箱:yxh5063368@163.com)。专项检查总结要突出案件查办成效,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典型案例取得的成效和工作建议等。

(三)落实抽查督导。专项检查期间,县局分管领导将带队进行实地抽查和督导,发现履职不到位、专项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要从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当前面临的复杂形势和肩负的重大责任,把专项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实抓细。要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二)突出重点,完善监管。要结合各自辖区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以问题为导向,加大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完善管理制度,限期整改到位。

(三)协作联动,健全机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线索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不断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共同做好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管工作。

(四)广泛宣传,强化意识。要加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宣传力度。紧密结合安全用药月、“6.26”国际禁毒日等节点,充分发挥集市、网络媒体优势,大力宣传防范药物滥用相关知识,营造公众自觉远离药物滥用的良好氛围。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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