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十多年,中国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3年正式立项,2018年8月31日经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确定了基本法律框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
答:立法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首先明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起草过程中,始终贯彻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这一指导思想。
(1)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法、综合法。电子商务本质上是一种交易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法律调整私法关系的最基本目的。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传统交易形态下当事人权利保护面临的问题在电子商务领域既有共同之处,也产生相应变化,出现新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首先明确的立法目的。
需要说明的是,电子商务生态链条长、环节多,参与主体既包括直接进行交易的合同双方如经营者和消费者,还涉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平台经营者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付、物流、信用评价、商品服务推广等其他网络服务的各类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保障权益的具体内容中,消费者保护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第一条的定位是对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均衡协调保护,而不是仅以保护某类主体权益为目的。
(2)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近年来,传统线下交易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侵害知识产权人权益、不正当竞争、非法交易等问题,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也不断出现,其程度、规模和危害性基于电子商务跨地域、空间无限、信息流动快等特点得以放大。同时,电子商务领域出现了特有的违反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原则的现象,如大数据“杀熟”、刷单和过度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等。只有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障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才能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实现促进持续发展的目标。
(3)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成为新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方针。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推动电子商务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把促进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落脚点,将上述政策方针法律化。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促进发展的目的具有新的内涵,即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这既体现了三个角度的立法目的整体一致,也表明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负有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使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制度规定
(1)厘清电子商务监管职责的内外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关于部门分工规定是这样描述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可见,与电子商务自身特点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并未规定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而是各部门协同监管。具体而言,电子商务监管涉及商务、交通、邮政、网信、文化、金融等多个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厘清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管边界,明确本部门的监管职责内容,防止执法缺位、错位或者越位。
(2)界定电子商务经营登记标准和相关责任义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除个别可以豁免登记的情形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平台经营者要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核验登记、公平交易、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障网络安全、报送相关信息等责任和义务。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首先要准确界定和把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准入标准,尤其是零星小额的界定问题,在指导电子商务平台依法把好准入关口的基础上,切实督促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责任义务,加强相应的监督执法。
(3)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针对电子商务自身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反应较为集中的大数据“杀熟”、押金退还“陷阱”、强制搭售、侵权假冒等热点问题作出了规定和回应。比如,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安全保障等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这些新规定和新要求,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到位,履行好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4)维护电子商务公平竞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禁止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禁止平台经营者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禁止平台经营者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等。市场监管部门需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细化认定标准、监管措施,抓住电子商务平台这个重点和突破口,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十大亮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这部关系到亿万消费者“买买买”的法律,将会带来哪些改变和影响?
(1)将微商、代购、网络直播纳入范畴
从平台购物到朋友圈购物,再到直播购物,我们的网购渠道愈来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微商、代购、网络直播也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2)电商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
很多消费者明明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产品,真实的评价却在评论区“消失”了。这种情况今后将会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不得删除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3)制约大数据杀熟
互联网的计算能力强大,它可以根据不同人的购买喜好、习惯,做出“千人千面”的页面。新法实施后,电商平台理应推出允许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4)禁止“默认勾选”,应显著提示搭售
默认同意获取个人信息、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这样的消费场景曾无数次上演。这些互联网平台的猫腻——“默认勾选”将成为历史,消费页面应让消费者知情,并主动勾选“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5)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明示押金退还方式和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规定的押金退还要及时退还……未来,押金退还的程序会更加明确,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更好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6)规范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与履行中的难点问题
新法规范了各类合同订立与履行的难点问题,包括快递、支付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7)平台不能强制商家“二选一”
为电商促销季里获得更大的流量,有平台会对商家强制“二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实施,这一行为被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例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82.28亿元的罚款。
再如:2021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计34.42亿元的罚款。
(8)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
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上,消费者经常会看到“自营”的标示。今后,这些标记必须更加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9)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消费者和商家出现消费纷争,平台应积极配合消费者举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来维护消费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应依法担责
如若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平台需要依法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加大网络消费的司法保护力度
答:为了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
一是明确网络消费合同中部分格式条款无效。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二是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明确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压实平台责任。《规定》第4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即使电商平台不是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系平台自营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要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四是明确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压实商家责任。实践中,存在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的情况,比如通过客服个人微信支付货款。当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后,商家又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责任。《规定》第5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是明确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现实中,网络经营账号及店铺转让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有些经营者不依法进行信息变更公示,产生纠纷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又推诿扯皮,使得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处于不确定状态。《规定》第6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是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网络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问题,比如出现了专门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秩序。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七是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规范网络促销行为。《规定》第8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八是明确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应当遵守,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实践中,有时候经营者会作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一旦产生纠纷,经营者又拒绝兑现承诺。《规定》第10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九是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行业快速发展。如何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第12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规定。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该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同时,司法解释用了4个条款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规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十是完善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年来,外卖餐饮广受消费者青睐,特别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外卖餐饮行业更是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外卖餐饮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隐患。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第19条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