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直属机构、事业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执法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处罚权限及行政行为,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决定在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各办案机构设立法制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制员岗位是全局法制工作的组成部分,各办案机构在内部设立一名法制员,负责对本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审核把关、自查和检查活动。对于暂无符合条件的法制员人选的办案单位,可以与相邻办案单位协商后联合审核案件,共同设1名法制员。
二、法制员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理、效率、规范、奖惩并举、权责一致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制员的基本条件
热爱法制工作,熟悉和了解市场监管系统法律、法规,业务相对较强,工作责任心强,且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法制员必须取得执法资格且具有一定的从事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经验,并由县局考核认定。
四、法制员具体职责
在各办案机构负责人领导下,按照《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员制度(试行)》积极开展法制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办理下列事项:
1、依法做好县局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的案件审核;
2、依法做好以县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违法物品价值合计达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案件的案件审核,并对准备上案审会的案件进行初审;
3、依法做好涉及本单位的听证案件工作;
4、依法做好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答辩工作;
5、依法做好涉及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
6、组织指导本单位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工作,以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其严格公正执法;
7、监督指导本单位所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8、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重大违法情况,应及时书面上报县局。
9、对于上级机关布置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等,法制员要协助负责人组织开展好执法检查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并及时进行整改。
10、法制员应当建立相应的登记簿和统计表格,对各项审核工作进行登记和统计。
11、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法制员工作实行报告制度
法制员应按季向法制机构就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措施、主要事项、主要问题及案件审核情况等进行报告,以便法制机构能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六、工作要求
1、各单位负责人要把培养造就优秀法制员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既要选好人,又要用好人,法制员选定后不得随意调整,以确保法制员队伍的稳定性。
2、各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发挥法制员在行政执法中组织协调监督把关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法制员开展法制工作。
3、各单位法制员要在负责人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积极做好案件审核工作,严把案件质量关,同时做好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及普法、案件的备案登记统计报表等相关工作,确保案件的质量及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请各办案单位将法制员登记表于7月30日前报县局法规股,法规股汇总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任命。
附件: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员制度(试行)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附件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员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适应综合执法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承办机构设立法制员(以下简称法制员),负责履行案件承办机构法制工作职责。
案件承办机构是指我局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办行政处罚等案件查办工作的直属机构或派出机构。
第三条 法制员应当遵循依法、合理、效率、规范、权责一致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法制员应从单位中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熟悉行政执法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中挑选,经所在单位推荐,报政策法规股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任命。
第五条 各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法制员开展法制工作。
第六条 法制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学习、宣传法律法规;
(二)对本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三)根据审核权限,对以县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违法物品价值合计达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行政处罚等案件依法进行案件审核,对准备上案审会的案件进行初审,并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应对工作;
(四)协助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执法检查、执法监督、执法证申领、法制统计等工作;
(五)协助开展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协助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六)局领导、政策法规股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
第七条 案件承办机构法制员应及时向政策法规股就本机构行政执法工作措施、主要事项、主要问题及案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情况等进行报告,以便局领导、政策法规股能及时了解依法行政等相关情况,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第八条 法制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有法制员相关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