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是维护人体健康的食品,也是最接近药品的非药品商品,因此成为相关厂商“打擦边球”的高发领域,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疾病功效的保健食品广告大有存在。针对此,新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
1、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2、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不得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推荐、证明;
6、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