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回应关切
阅读人次: 字体:   ]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发表时间:2026-03-09 15:28 信息来源: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保健食品是维护人体健康的食品,也是最接近药品的非药品商品,因此成为相关厂商“打擦边球”的高发领域,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疾病功效的保健食品广告大有存在。针对此,新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

1、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2、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不得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推荐、证明;

6、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