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对建设发展美好萧县意义重大。落实河长制工作关键在各级河长认真履职,巡河是各级河长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方式。为规范县、乡、村三级河长巡河工作,根据《萧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巡河,是指县级河长、乡级河长、村级河长通过对其责任河、库、沟、塘(以下统称河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解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各级河长是其责任河库巡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河长应对其责任河湖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河。
第四条 各级河长办及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河长巡河履职,认真履行河库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及时将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涉河活动等信息公开,为河长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条 县、乡两级河长巡河,要坚持守河有责、守河尽责,履行好组织领导、协调督导职责,协调解决河库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库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第六条 乡级河长巡河,要及时协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上一级河长。
第三章 巡河频次和内容
第七条 县、乡、村三级河长对责任河库开展的巡河,原则上,县级河长每季度巡河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每月巡河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每月巡河不少于2次。
第八条 河长巡河原则上应对责任河库进行全面巡查,做到巡查全覆盖。
第九条 河长巡河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三)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四)河库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法取土、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库岸线堤防安全的行为;
(五)河坡、堤坡是否有违法耕种或存在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及其他妨碍河湖行洪、泄洪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倾倒垃圾、渣土、工业固废、危废等影响水源地保护、破坏水环境等行为;
(七)是否存在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八)河长公示牌,河库岸线界碑、界桩,水源地保护标识牌等公示设施是否存在倾斜、破损、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九)上一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
(十)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库水质和防洪安全的问题。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十条 各级河长巡河要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及时交同级河长办归档。
第十一条 河长巡查记录格式文本由各级河长办统一制作。
河长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内容、巡查路线、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意见(包括当场采取措施、处理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报告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 问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 县级河长要认真分析巡河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交办责任单位限期处理,跟踪落实办理情况,直至办结销号;乡级河长对巡河上报问题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直至问题解决。
第十三条 各级河长办负责对下一级河长巡河情况进行督察,定期通报河长巡河情况,跟踪督促巡河发现重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各级河长办要加强辖区内信息通报,每月9日前下一级河长办要将上月河长巡河情况报上一级河长办。
第十四条 各级河长办负责对河长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下一级河长上报的问题和各类举报投诉进行归档备案,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形成问题追责体系;对整改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十五条 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对下一级河长的年度考核验收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