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嘉泰·翡翠城二期项目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
序号 | 执法机关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书及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备注 | |
1 | 萧县水利局 | 萧县嘉泰·翡翠城二期项目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2023年8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萧水罚决字〔2023〕第009号,罚款十四万三千一百元整。 | 未缴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