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实施主体
萧县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政资〔1995〕457号公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受理条件
占用县行政区域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六、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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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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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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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政资〔1995〕457号公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六条。 4、《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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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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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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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供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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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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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是否 即办件 |
到场次数 |
是否可 网上审核 |
是否可 网上办件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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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否 |
0 |
是 |
是 |
不包含现场查勘时间 |
八、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农村水利股进行业务审查;
3、决定:县水利局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决定结果形成正式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
5、送达:窗口领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寄达办理结果。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7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号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12号窗口
网 址:http://sz.ahzwfw.gov.cn/
十一、监督电话
0557-5066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