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实施主体
萧县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五、受理条件
1、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区域范围内来水(降雨、其他来水等)应经由规划或已建截沟、暗管(涵)排出方案。
2、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
3、符合城市及其区域整体规划。
4、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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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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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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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填堵水域、废除围堤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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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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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相关的县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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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是否 即办件 |
到场次数 |
是否可 网上审核 |
是否可 网上办件 |
其他说明 |
3 |
否 |
0 |
是 |
是 |
不含现场查勘时间 |
八、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萧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进行业务审查;
3、决定:县水利局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决定结果形成正式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
5、送达:窗口领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寄达办理结果。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7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号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12号窗口
网 址:http://sz.ahzwfw.gov.cn/
十一、监督电话
0557-5066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