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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发表时间:2023-12-29 10:16 信息来源:萧县水利局 责任编辑:水利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一、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实施主体

萧县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植被造成轻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平原区,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

(三)矿产开采、房地产开发、农业开发、旅游开发等项目;

(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承诺制管理,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税,自主开展水土保持防治工作。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开展技术评审,实行审批制。已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或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内,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10公项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诺制管理,跨行政区域项目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诺制管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项目立项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诺制管理。)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皖政〔2017〕49号)

6、《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

五、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为生产建设单位;

2、由县级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六、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依据/规定

材料形式

其他说明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九条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包含承诺书)

 

 

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是否

即办件

到场次数

是否可

网上审核

是否可

网上办件

其他说明

3

0

不含专家审查时间

八、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河长制与水利工程管理股进行业务审查;

3、决定:县水利局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决定结果形成正式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

5、送达:窗口领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寄达办理结果。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7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号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12号窗口

网    址:http://sz.ahzwfw.gov.cn/

十一、监督电话      

0557-506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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