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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发表时间:2023-12-29 10:12 信息来源:萧县水利局 责任编辑:水利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一、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实施主体

萧县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5、《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直接取水的限额,是指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具体限额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确定。

五、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为用水单位;

2、取水许可论证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3、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六、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依据/规定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取水许可审批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2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说明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承诺书

 

3

取水许可论证报告(报批稿)

 

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是否

即办件

到场次数

是否可

网上审核

是否可

网上办件

其他说明

3

0

不含取水单位建设取水工程(试运行、验收)时间  

八、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萧县水政监察大队(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业务审查;

3、决定:县水利局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决定结果形成正式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

5、送达:窗口领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寄达办理结果。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7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号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12号窗口

网    址:http://sz.ahzwfw.gov.cn/

十一、监督电话      

0557-506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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