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我县水利基建项目管理,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河道、堤坝防洪安全,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水利工程建设依法规范。
2.明确具体监管任务。一是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材料是否齐全、合规;二是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三是项目工程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是否依据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四是项目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五是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3. 厘清监管权责边界。县水利局对其辖区内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项目实施监管。县水利局配合上级单位对其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项目做好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 申请材料审核。一是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权限受理申请;二是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审查拟建工程必要性及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水利基建项目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
2. 组织专家评审。属于本级负责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水利局组织专家、相关单位代表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根据需要与否,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查勘。
3.结果反馈及公示。按照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办理批复文件,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件结果,接受监督。
(二)监管程序
1. 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 组织技术审查。邀请3-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送审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做出审批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4.及时做好送达工作。按规定制作批复文件,并告知申请领取批复文件或寄送。
5.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落实检查工作。不定期开展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
2.开展材料检查。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复内容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涉及重大设计问题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重大设计变更报批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定。
3.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初步设计文件执行情况以及工程建设情况,检查工程施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按照批复文件进行施工。
4. 建立监管档案。将审批决定、相关附件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作为历史资料予以长期保存备查。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记入信用监管档案。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2.开展材料审查。审查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开展现场检查。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及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检查意见,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⑴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⑵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⑶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⑷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⑸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⑹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
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建设,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审批能力。加强审批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组织进行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审批把关,提高审批能力。
(二)提高管理能力。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监管能力、管理手段和业务水平。
(三)加强法制宣传。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法治宣传,提高建设单位工程安全和质量意识,督促其依法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规范运行工作。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取水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规范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管行为,加强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以及取水许可事项受理、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组织专家评审。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别、性质,组织专家、相关部门的代表进行审查;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影响较大的项目审查,应邀请知名专家参加审查会议,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取水涉及第三方利害关系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附具业主单位的承诺书等支撑材料;涉及第三者利益较大或者第三者反映强烈的,可邀请其旁听水资源论证审查会议。
2.开展材料审核:一是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不得越级申请、越权审批;二是审查材料是否齐备。取水许可申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取水、退水布局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项目取用水应符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要求。
3.落实分级管理。根据《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按取水总量及取水类型受理取水许可申请。市、县(区)水利局根据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取水许可申请工作。
4.结果反馈及公示。按照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办理批复文件,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件结果,接受监督。
(二)监管程序
1. 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 组织技术审查。从专家库中抽取5-7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送审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做出审批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4.及时做好送达工作。按规定制作批复文件,并告知申请领取批复文件或寄送。
5.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事后监管措施及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开展监督检查。每年采取不定期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市水利局审批及省水利厅审批委托监管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2.开展材料审查。审查取水户的取水申请审批、取水许可及项目审批、核准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
3.开展现场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对取退水计量、节水设施等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查看抄表台账、收费台账及水资源费缴纳发票等相关资料,核查取水单位或个人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4. 加强用水管理。一是加强计划用水管理;二是指导、督促取水户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在线监控;三是指导用水户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落实取用水管理岗位责任制,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四是指导用水户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开展用水评估和节水技术改造,提高用水效率;五是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5.建立监管档案。将审批决定、相关附件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作为历史资料予以长期保存备查。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记入监管档案。
(二)监管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
2.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3.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四、责任追究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没有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不按照批准取水条件取用水的,按照《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212号令)、《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将监管事项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提高监管手段。以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快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水资源管理系统的平台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手段。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逐步配齐管理人员;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能力。
(四)加强法制宣传。加强全市水情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知识宣传,加大依法管水、依法用水宣传力度,努力形成依法取用水的浓厚氛围。
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管理和保护,加强对我县洪泛区和蓄滞洪区洪水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洪水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检查,确保防洪安全。
2.明确具体监管任务。一是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二是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三是是否符合流域或区域防洪布局要求,满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需要;四是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洪泛区、蓄滞洪区专项规划;五是非防洪建设项目的事后监督检查;六是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组织专家评审。属于本级负责审批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县水利局主持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邀请相关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派员参加,并特邀部分本地专家,成立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作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的附件。
2.开展材料审查。是否符合流域或区域防洪布局要求,满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需要;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洪泛区、蓄滞洪区专项规划;
3.落实分级管理。按规定程序受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作,在审批中根据分级管理情况,指定所在县水利局,负责施工方案审查、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审查以及现场监管等。
4.结果反馈及公示。按照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办理批复文件,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件结果,接受监督。
(二)监管程序
1. 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 组织技术审查。从专家库中抽取3-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送审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做出审批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4.及时做好送达工作。按规定制作批复文件,并告知申请领取批复文件或寄送。
5.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落实检查工作。不定期开展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
2.开展材料检查。检查工程前期洪评报告及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及材料。工程建设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复内容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3.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工程建设方案实施情况,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经审查的方案和评价标准进行实施,在实施中需要变更和修改方案的,是否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审查。
4. 建立监管档案。将审批决定、相关附件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作为历史资料予以长期保存备查。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记入信用监管档案。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写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2.开展材料审查。审查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开展现场检查。对非防洪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检查意见,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⑴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⑵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的;⑶擅自增设、变更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⑷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⑸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在取得洪水影响评价方案审批后3年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本批复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涉及防洪安全的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否则,取消其建设项目许可。
2.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方案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现场管理,加强水法规宣传,依法制止和查处违章建设,并积极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做好服务。
(二)实施审批改革,加强监管力量。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从事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建设项目审批与监管工作。
4.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我县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特定安全活动审批(以下简称涉河活动)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审批的监督检查。
2.明确具体监管任务。一是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审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二是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三是审查涉河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四是审查涉河活动是否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五是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3.厘清监管权责边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有权对所辖范围内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防洪属地监管,由地方政府统一负责,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行使全县水政执法监督指导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组织专家评审。属于本级负责审批的涉河有关活动,由县水利局主持组织专家对涉河活动方案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邀请相关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派员参加,并特邀部分本地专家,成立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涉河活动方案进行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作为涉河活动方案审批申请文件的附件。
2.开展材料审查。涉河活动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蓄洪区、行洪区内的涉河活动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是否符合水法规要求;(2)是否符合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3)是否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是否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运行安全影响有无可靠的补救措施;(6)是否符合河道堤防管理与防汛要求;(7)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3.落实分级管理。按规定程序受理县管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在审批中根据分级管理情况,指定所在县水利局,负责涉河活动方案核查以及现场监管、清理恢复等工作。
4.结果反馈及公示。按照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办理批复文件,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件结果,接受监督。
(二)监管程序
1. 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 组织技术审查。从专家库中抽取3-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送审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做出审批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4.及时做好送达工作。按规定制作批复文件,并告知申请领取批复文件或寄送。
5.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落实检查工作。加强对所辖河道及水工程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并根据涉河活动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开展材料检查。检查工程前期涉河活动方案审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及材料。涉河活动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复内容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3.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涉河活动方案实施情况,涉河工程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经审查的方案和评价标准进行实施,在实施中需要变更和修改方案的,是否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审查。
4.强化协同监管。县水利局配合交通、电力等部门做好公路桥梁、航道、输电线路的的保护和监管,督促涉河活动申报单位及时征询涉河活动涉及交通、电力等部门设施安全问题等意见。
5.建立监管档案。涉河活动申报单位应在专项验收后及时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送有关验收资料,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管理档案。明确建立监管档案的要求,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写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2.开展材料审查。审查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开展现场检查。对涉河活动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检查意见,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⑴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河活动批准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⑵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涉河活动予以批准的;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征求的;⑷在涉河活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⑸在涉河活动监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在取得涉河活动方案许可规定期限内,涉河活动申报单位未实施的,或者未取得相关部门核查、核准的,本许可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涉河活动申报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在涉河活动过程中活动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否则,取消其涉河活动许可。
2.涉河活动申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方案从事涉河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现场管理,加强水法规宣传,依法制止和查处违章涉河活动,并积极为涉河活动做好服务。
(二)实施审批改革,加强监管力量。高度重视涉河活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涉河活动管理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涉河活动许可与监管工作。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河道采砂许可的监督检查。
2.明确具体监管任务。宿州市境内无河道砂石资源,未编制采砂规划,不具备河道采砂许可条件。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河道内非法取土、吸沙土现象的打击力度,保护河道河势稳定。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落实检查工作。完善监管队伍建立,落实日常巡查办法,开展现场检查。
2.建立监管档案。明确建立监管档案的要求,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监管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2、在监管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
对河道内非法取土问题,将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开展水行政执法,对违法当事人,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现场管理,加强水法规宣传,依法制止和查处违章涉河活动,并积极为涉河活动做好服务。
(二)加强监管力量。高度重视事后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涉河活动管理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
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管行为,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取(弃)土(渣)场发生改变的监督检查,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
2.明确具体监管任务。一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二是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三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四是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实施情况;五是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情况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六是是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3.厘清监管权责边界。县水利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以及辖区内生产建设活动监管。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开展材料审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GB50433-201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T 50434-201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2.组织技术评审。属于本级负责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县水利局主持组织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并特邀部分专家,成立专家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的附件。
3.结果反馈及公示。按照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办理批复文件,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件结果,接受监督。
(二)监管程序
1. 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组织技术审查。从专家库中抽取3-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送审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做出审批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4.及时做好送达工作。按规定制作批复文件,并告知申请领取批复文件或寄送。
5.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 加强跟踪检查。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进行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经报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2.加强验收核查。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建立监管档案。建立完善水土保持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对严重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按照规定列入“黑名单”管理,纳入国家信用平台。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任务和上级下达的计划制定本级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项目数量、责任分工、检查方式等。
2.跟踪检查。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现场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10%。
3.现场核查。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根据跟踪检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形成监督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公开。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⑴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受理、许可的;⑵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批准的;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征求的;⑷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⑸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行政相对人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⑴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⑵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2.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机制,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提高监管手段。以生产建设项目为重点,加快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提高监管能力和手段。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跟踪检查和现场核查。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能力。
(四)加强法制宣传。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保护知识宣传,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监督管理。
2.明确具体监管任务。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二是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三是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防洪规划,是否影响防洪安全;四是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3.厘清监管权责边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组织专家评审。属于本级负责审批的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由县水利局主持组织专家对水库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邀请相关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派员参加,并特邀部分专家,成立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申请文件的附件。
2.开展材料审查。水库项目建设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库项目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项目建设可以促进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对其他经济主体的负面影响很小。
3.结果反馈及公示。按照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办理批复文件,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件结果,接受监督。
(二)监管程序
1. 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 组织技术审查。从专家库中抽取3-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送审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做出审批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4.及时做好送达工作。按规定制作批复文件,并告知申请领取批复文件或寄送。
5.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 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复内容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涉及重大设计问题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重大设计变更报批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定。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水库建设情况;检查水库建设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内容;检查水库建设对周围水域是否产生不利影响等。
3.建立监管档案。将审批决定、相关附件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作为历史资料予以长期保存备查。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记入信用监管档案。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写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2.开展材料审查。审查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开展现场检查。对项目建设情况及初步设计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检查意见,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⑴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⑵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⑶擅自增设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⑷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⑸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⑹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
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建设,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审批能力。加强审批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组织进行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审批把关,提高审批能力。
(二)提高管理能力。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监管能力、管理手段和业务水平。
(三)加强法制宣传。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法治宣传,提高建设单位工程安全和质量意识,督促其依法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规范运行工作。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城市建设涉及市管河道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城市建设涉及县管河道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工作;依法对城市建设涉及县管河道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2.明确具体监管任务。一是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二是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三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计划;四是建设项目是否对河道泄洪、河势稳定有不利的影响;五是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3.厘清监管权责边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有权对所辖范围内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组织专家评审。属于本级负责审批的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由县水利局主持组织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邀请相关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并特邀部分专家,成立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作为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申请文件的附件。
2.开展材料审查。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建设项目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
3.结果反馈及公示。按照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办理批复文件,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件结果,接受监督。
(二)监管程序
1. 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 组织技术审查。从专家库中抽取3-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送审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做出审批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4.及时做好送达工作。按规定制作批复文件,并告知申请领取批复文件或寄送。
5.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强化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过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按批复内容实施,凡不符合水法规和批复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2. .建立监管档案。将审批决定、相关附件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作为历史资料予以长期保存备查。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记入信用监管档案。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写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2.开展材料审查。审查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开展现场检查。对填堵水域、废除围堤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检查意见,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⑴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⑵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涉河建设项目予以审批的;⑶擅自增设、变更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⑷在事后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⑸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
1.行政相对人未按照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批复内容实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五、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工作人员监管,畅通举报渠道,对出现的问题严肃查处,确保城市建设涉及省管河道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我县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依照《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强化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及监管工作。
2.明确具体监管任务。一是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二是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三是审查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四是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3.厘清监管权责边界。县水利局负责本辖区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及监管。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开展材料审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需会同有关部门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2.结果反馈及公示。按照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办理批复文件,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件结果,接受监督。
(二)监管程序
1. 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 组织技术审查。对送审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3.做出审批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4.及时做好送达工作。按规定制作批复文件,并告知申请领取批复文件或寄送。
5.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 加强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过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按批复内容实施,凡不符合水法规和批复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检查建设单位是否落实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
3. 建立监管档案。将审批决定、相关附件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作为历史资料予以长期保存备查。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记入信用监管档案。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写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2.开展材料审查。审查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开展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及批复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检查意见,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⑴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⑵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项目予以审批的;⑶擅自增设、变更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⑷在事后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⑸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未按照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批复内容实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工作人员监管,畅通举报渠道,对出现的问题严肃查处,确保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10.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我县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河道工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工程的监督检查。
2.明确具体监管任务。一是新建的河道堤防,如确需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前期设计工作,明确公路等级、设计荷载及通行要求,提出车辆限载、限速、限宽等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及视频监控、照明系统、安全护栏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二是已建的河道堤防,确需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督促公路建设单位进行安全性论证,提出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公路工程开工前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三是督促公路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做好公路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严格控制超限车辆通行。
3.厘清监管权责边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堤段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有权对所辖范围内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备案材料审核。新建的河道堤防,如确需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备案材料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前期设计工作,明确公路等级、设计荷载及通行要求,提出车辆限载、限速、限宽等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及视频监控、照明系统、安全护栏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安全防护措施;已建的河道堤防,确需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时,备案材料是否有安全性论证和安全防护措施。
2.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公路管理单位尽快开展安全性论证,并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措施,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置方案和处理措施,尽快消除安全隐患。
(二)监管程序
规范备案工作。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落实检查工作。将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河道堤防安全管理纳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抽查机制,通过现场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力度,督促公路管理单位加强公路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河道堤防运行安全。
2.开展材料检查。检查新建工程初步设计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及材料。已建工程的安全性论证,和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3.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工程实施情况和在实施中需要变更和修改方案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定期开展安全鉴定,采取防护措施。
4.建立监管档案。明确建立监管档案的要求,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写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2.开展材料审查。审查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备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开展现场检查。对建设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检查意见,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监管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2、在监管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利用新建堤防兼做公路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前期设计工作,明确公路等级、设计荷载及通行要求,提出车辆限载、限速、限宽等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及视频监控、照明系统、安全护栏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利用已建的河道堤防堤顶、戗台或坝顶兼做公路的,路建设单位要进行安全性论证,提出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公路工程开工前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未按设计文件施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现场管理,加强水法规宣传,依法制止和查处违章行为。
(二)加强监管力量。高度重视事后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涉河活动管理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
11.坝顶兼做公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我县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小水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利用坝顶兼做公路工程的监督检查。
2.明确具体监管任务。一是新建的水库大坝,如确需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前期设计工作,明确公路等级、设计荷载及通行要求,提出车辆限载、限速、限宽等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及视频监控、照明系统、安全护栏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二是已建的水库大坝,确需利用坝顶兼做公路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督促公路建设单位进行安全性论证,提出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公路工程开工前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三是督促公路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做好公路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严格控制超限车辆通行。
3.厘清监管权责边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坝顶兼做公路堤段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部门对所辖范围内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备案材料审核。新建的水库大坝,如确需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备案材料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前期设计工作,明确公路等级、设计荷载及通行要求,提出车辆限载、限速、限宽等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及视频监控、照明系统、安全护栏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安全防护措施;已建的水库大坝,确需利用坝顶兼做公路时,备案材料是否有安全性论证和安全防护措施。
2.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公路管理单位尽快开展安全性论证,并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措施,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置方案和处理措施,尽快消除安全隐患。
(二)监管程序
规范备案工作。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落实检查工作。将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纳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抽查机制,通过现场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力度,督促公路管理单位加强公路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库大坝运行安全。
2.开展材料检查。检查新建工程初步设计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及材料。已建工程的安全性论证,和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3.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工程实施情况和在实施中需要变更和修改方案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定期开展安全鉴定,采取防护措施。
4.建立监管档案。明确建立监管档案的要求,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写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2.开展材料审查。审查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备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开展现场检查。对建设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检查意见,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监管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2、在监管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利用新建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前期设计工作,明确公路等级、设计荷载及通行要求,提出车辆限载、限速、限宽等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及视频监控、照明系统、安全护栏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利用已建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的,公路建设单位要进行安全性论证,提出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公路工程开工前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未按设计文件施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现场管理,加强水法规宣传,依法制止和查处违章行为。
(二)加强监管力量。高度重视事后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涉河活动管理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我县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市、县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全省蓄滞洪区内避洪设施建设方案开展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审批的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项目相关批复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形式,实现全覆盖。
(三)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执法主要由市县两级负责。
二、事中监管
(一)组织评审监管
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方案报告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邀请相关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所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并特邀部分本地专家,成立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二)申报资料审查
1、申报。
由建设项目业主(法人)负责编制报送,其中主要资料内容有:
(1)建设项目依据性文件;(2)建设单位申请书;(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方案(报批稿);(4)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2、审查内容。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主要内容有:(1)是否符合水法规要求;(2)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专业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3)是否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5)是否妨碍行洪、蓄洪能力;(6)对堤防和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7)是否妨碍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8)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9)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10)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三)审批监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审批工作。
(四)结果反馈
按照省政务中心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办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并依法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办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并依法公布。
(五)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材料规范,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
1、开工督查。经过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开工手续。汛期不得破堤施工,其它跨汛期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度汛方案。建设项目对所在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申请人应组织专项论证,编制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审核后实施。
在工程施工定线、测量、放样时,建设单位应按管理权限邀请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派员检查、验线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建设项目未经审查批准或未按批准的位置、界限和施工方案建设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建设过程中督查。项目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施工监督及管理,依法对相关建设涉及防洪安全部分是否满足审查批复要求进行检查,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签字后归档,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各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日常巡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定期对蓄滞洪区内避洪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水法规规定和批复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对建设项目施工放样、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等实行旁站式监督和跟踪检查,发现工程与批准文件不符和违章建设及时制止、责成应及时纠正,依法查处违章建设。
4、验收管理。建设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参加涉及防洪安全的工程和设施专项验收;对防洪工程有影响的隐蔽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测,并应检验合格;有关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及水利管理的遗留问题,应在竣工验收前处理完毕,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管理档案。
5、事后监管。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或寿命期满后,有可能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由项目运行或管理单位负责采取措施处理,消除隐患。具体处理方案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审核后由建设项目运行或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二)协同监管。省水利厅配合交通、电力等部门做好公路桥梁、航道、输电线路的的保护和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征询建设项目涉及交通、电力等部门设施安全问题意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利用地的权属与保护工作;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河道及水工程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信用监管。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发生申报资料不实,或未严格按审查批复要求施工,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不按项目设计与施工方案实施,或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落实不到位,未组织涉及防洪安全的工程及设施专项验收等行为,及时列入建设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将视情节轻重,责成限时纠正或进行处罚。
(四)违规处理。在取得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后3年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本批复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防洪安全的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否则,取消其建设项目许可。
(五)行政复议。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审批的项目按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受理,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对省水利厅在以上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
在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报告审查、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违反规定申报的;
3、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或上报的;
4、在审查、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现场管理,加强水法规宣传,依法制止和查处违章建设,并积极为避洪设施建设做好服务。
(二)加强监管力量。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报告审批与监管工作。
六、主要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其安徽省实施办法等。
13.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
渔塘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
2.明确具体监管任务。一是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二是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三是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水库防洪规划,是否影响防洪安全;四是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3.厘清监管权责边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内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事项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组织专家评审。属于本级负责审批的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事项,由县水利局主持组织专家对码头、鱼塘的防洪评价报告和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邀请相关水库管理单位派员参加,并特邀部分专家,成立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2.开展材料审查。码头、鱼塘的建设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服从水库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
3.结果反馈及公示。按照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办理批复文件,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件结果,接受监督。
(二)监管程序
1. 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 组织技术审查。从专家库中抽取3-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送审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做出审批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4.及时做好送达工作。按规定制作批复文件,并告知申请领取批复文件或寄送。
5.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复内容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涉及重大设计问题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重大设计变更报批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定。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码头、鱼塘建设情况;检查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批复内容;检查工程对周围水域是否产生不利影响等。
3.建立监管档案。将审批决定、相关附件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作为历史资料予以长期保存备查。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记入信用监管档案。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写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2.开展材料审查。审查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开展现场检查。对项目建设情况及工程建设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检查意见,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⑴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⑵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⑶擅自增设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⑷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⑸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⑹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
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建设,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审批能力。加强审批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组织进行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审批把关,提高审批能力。
(二)提高管理能力。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监管能力、管理手段和业务水平。
(三)加强法制宣传。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法治宣传,提高建设单位工程安全和质量意识,督促其依法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规范运行工作。
14、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依法开展监管工作。水库大坝、水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对水库大坝、水闸进行安全鉴定。
2.基本程序及组织。水库大坝、水闸管理单位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工作内容组织开展安全鉴定工作。
3.明确监管权责边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鉴定承担单位资质审查。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
2.申报材料审查。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内容应按照《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17)、《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 214-2015)执行。
3.组织专家审查。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库大坝、水闸进行现场勘查,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4.审定安全鉴定报告书并及时印发。安全鉴定审定部门应根据专家审查结果,及时对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审定并印发给管理单位。
(二)监管程序
1.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开展专家评审工作。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库大坝、水闸进行现场勘查,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3.做出审定意见。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鉴定审定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定意见,印发安全鉴定报告书。
4.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事后监管
(一)督促鉴定组织单位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二)督促水闸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对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应采取除险加固、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等相应处理措施,在此之前必须制定保水闸安全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工程安全。
(三)加强监督检查。检查水库大坝、闸门及其启闭设备运行状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调度运用规程编制及有关调度执行情况,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水库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检查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建筑物以及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的日常巡检、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情况,闸门、启闭设备及机电设备操作运行情况等。
(四)强化协同监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库安全的有关工作。
四、责任追究
1.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⑴对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水库大坝、水闸不予安全鉴定;⑵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进行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造成水库大坝、水闸发生安全事故的;⑶擅自变更安全鉴定程序的;⑷鉴定结论不如实反映工程实际状况的;⑸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切实加强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等培训,确保从事该项工作监管人员具有相应知识和能力。
15、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我县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的监督管理。
2. 基本程序及组织。水库大坝、水闸管理单位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工作内容组织开展安全鉴定工作。
3.厘清监管权责边界。根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相关规定,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根据《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报、逐级上报工作。其它行业管辖的水闸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二、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开展材料审查。注册登记机构收到水库大坝、水闸管理单位填报的登记表后,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2.结果反馈及公示。经审查核实,注册登记受理机构向大坝管理单位、水闸管理单位印发注册登记证;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登记注册结果,接受监督。
(二)监管程序
1.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组织技术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对送审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3.做出审批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4.及时做好送达工作。按规定制作批复文件,并告知申请领取批复文件或寄送。
5.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⑴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水库大坝、水闸注销申请不予受理、确认的。⑵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确认的。⑶擅自增设、变更确认程序或条件的。⑷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⑸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
1.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由县级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管理单位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切实加强对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专业软件和知识等培训,确保从事该项工作监管人员具有相应知识和能力。
16、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我县水利工程验收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水利工程政府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2.明确具体监管任务。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⑴验收工作是否及时;⑵验收条件是否具备;⑶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⑷验收程序是否规范;⑸验收资料是否齐全;⑹验收结论是否明确等。
3.厘清监管权责边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在涉及、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2.依法开展验收。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3.验收结果备案。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将验收成果相关文件及验收鉴定书等资料进行备案。
4.结果反馈及公示。按照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出具验收鉴定书,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验收结果,接受监督。
(二)监管程序
1.按照验收程序开展验收工作,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成立验收委员会,察看工程现场,审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运行管理等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安全监督报告等建设管理资料,查阅工程档案资料,讨论提出验收意见。
2.三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验收意见制作验收鉴定书。
3.将验收鉴定书并送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项目验收信息。
4.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法人等单位按照验收意见完成工程移交等后续工作。
三、事后监管
1.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法人等单位按照验收意见完成工程移交等后续工作。
2.做好档案保存,水利工程项目相关验收资料应及时做好收集、保存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⑴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⑵对已受理而不及时组织验收的;
⑶擅自变更验收程序或条件的;
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验收通过的;
⑸项目验收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查把关不严,发现存在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⑹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
1.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2.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督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对水利工程验收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水利工程验收工作。
17、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我县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的监督检查。
2.明确具体监管任务。一是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二是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三是审查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四是审查建设方案是否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五是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组织专家评审。属于本级负责审批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由县水利局主持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邀请相关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派员参加,并特邀部分本地专家,成立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2.开展材料审查。建设方案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河道、堤坝防洪安全。蓄洪区、行洪区内的建设方案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是否符合水法规要求;(2)是否符合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3)是否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是否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运行安全影响有无可靠的补救措施;(6)是否符合河道堤防管理与防汛要求;(7)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3.结果反馈及公示。按照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办理批复文件,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件结果,接受监督。
(二)监管程序
1. 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 组织技术审查。从专家库中抽取3-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送审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做出审批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4.及时做好送达工作。按规定制作批复文件,并告知申请领取批复文件或寄送。
5.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落实检查工作。加强对所辖河道及水工程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并根据建设方案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开展材料检查。检查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及材料,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复内容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3.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建设方案实施情况,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经审查的方案和评价标准进行实施,在实施中需要变更和修改方案的,是否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审查。
4.强化协同监管。县水利局配合交通、电力等部门做好公路桥梁、航道、输电线路的的保护和监管,督促申报单位及时征询涉及交通、电力等部门设施安全问题等意见。
5.建立监管档案。申报单位应在专项验收后及时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送有关验收资料,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管理档案。明确建立监管档案的要求,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写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2.开展材料审查。审查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开展现场检查。对建设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检查意见,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⑴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方案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⑵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建设方案予以批准的;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征求的;⑷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⑸在涉河活动监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在取得建设方案许可规定期限内,申报单位未实施的,或者未取得相关部门核查、核准的,本许可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申报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在建设过程中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否则,取消其建设方案许可。
2.申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方案从事建设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现场管理,加强水法规宣传,依法制止和查处违章行为。
(二)实施审批改革,加强监管力量。高度重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管理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
1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水利工程建设依法规范。
2.明确具体监管任务。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材料是否齐全、合规;二是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三是项目工程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是否依据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四是项目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五是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3. 厘清监管权责边界。县水利局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项目实施监管。配合上级单位对其审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项目做好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 申请材料审核。一是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权限受理申请;二是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审查拟建工程必要性及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
2. 组织专家评审。属于本级负责审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文件,由县水利局组织专家、相关单位代表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根据需要与否,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查勘。
3.结果反馈及公示。按照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办理批复文件,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件结果,接受监督。
(二)监管程序
1. 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 组织技术审查。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送审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做出审批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4.及时做好送达工作。按规定制作批复文件,并告知申请领取批复文件或寄送。
5.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落实检查工作。不定期开展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
2.开展材料检查。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复内容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涉及重大设计问题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重大设计变更报批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定。
3.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初步设计文件执行情况以及工程建设情况,检查工程施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按照批复文件进行施工。
4. 建立监管档案。将审批决定、相关附件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作为历史资料予以长期保存备查。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记入信用监管档案。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2.开展材料审查。审查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开展现场检查。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及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检查意见,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⑴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⑵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⑶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⑷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⑸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⑹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
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建设,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审批能力。加强审批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组织进行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审批把关,提高审批能力。
(二)提高管理能力。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监管能力、管理手段和业务水平。
(三)加强法制宣传。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法治宣传,提高建设单位工程安全和质量意识,督促其依法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规范运行工作。
19、水资源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
2.明确具体监管任务。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⑵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⑶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⑷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依法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⑸依法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不得减征、免征。
3.理清监管权责边界。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2000万立方米,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或者水力发电单站装机不满50万千瓦,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除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以外的和装机不满60万千瓦的火电建设项目,以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其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利用同种水源,并有多个取水口的,应当按照各取水口取水量之和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二、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重点检查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部门和单位是否违反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水资源费。
2.要加强对缴费单位的监管,负责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的督查,重点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是否违反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缴费单位有义务配合检查。经检查,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应及时下发催缴通知书,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
3.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减免政策等,增强收费透明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征收结果,接受监督。
(二)监管程序
1.根据取水许可的批复文件,确定征收对象;核定应征收水资源费数额。
2.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及征收标准,向征收对象送达缴费通知书。
3.征收对象7日内办理缴费手续,缴纳水资源费,向征收对象开具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凭证;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4.征收对象缴纳的水资源费汇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5.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事环节,征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3.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4.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5.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6.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5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保障措施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资源费征收监管工作。按照征收权限,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资源费的及时缴库工作,不得设立过渡账户,更不得坐支、挪用水资源费。
(二)加强对征收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开展水资源费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
(三)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