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河长办〔2024〕1号 签发人:李红玲
关于印发《萧县河湖长制工作2023年度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市河长办《关于印发宿州市河湖长制工作2023年度市级考核方案的通知》(宿河长办〔2023〕14号),结合我县实际,县河长办制定了《萧县河湖长制工作2023年度考核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萧县河长制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萧县2023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根据水利部《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宿州市河湖长制工作市级考核办法》《宿州市2023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宿州市河湖长制工作2023年度考核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县级总河长、县级副总河长对各乡镇、街道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及县级河湖长对镇级河湖长的年度考核。
二、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在县级总河长、县级副总河长、县级河长领导下组织开展。萧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 负责河湖长制县级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考核有关具体工作。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承担考核相关工作。
三、考核内容
1.对各乡镇、街道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
主要考核2023年度各乡镇、街道河湖长履职、河湖长制基础工作、河湖问题整治及河长制工作宣传、河湖管护成效等落实情况,详见附件1。
2.对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考核
主要考核2023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要点任务完成、协助巡查调研、河湖长制职责分工落实、信息共享、督查督办等情况,详见附件2。
3.对镇级河湖长的考核
主要考核2023年度组织领导、巡查调研、突出问题整治、组织考核、工作成效等情况,详见附件3。
四、考核评分
考核评分、等次评定按照《萧县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五、考核方式
(一)考核方式采取自评与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各乡镇、街道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考核(附件1)、镇级河湖长考核(附件3)、各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考核(附件2),由各乡镇、街道及成员单位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自评,2024年1月19日前,将自评结果和考核支撑材料报县河长办。
(二)2024年1月26日前,县河长办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按程序报县级总河长、县级副总河长和县级河湖长审定。
附件:1、萧县2023年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适用于各乡镇、街道)
2、2023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适用于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3、2023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适用于镇级河湖长)
附件1 萧县2023年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适用于各乡镇、街道)
|
考核指标 |
考核分值 |
评 分 细 则 |
|
一、河湖长履职 |
20 |
河长湖长按照规定履职情况(10)。对照巡河系统统计,镇、村级河长按照巡河要求完成巡河任务的,得5分;未按照要求完成巡河任务的,每少1次扣2分。本项最多扣10分。 |
|
河长处理巡河发现问题(10)。每发现一例镇、村级河长没有按时处理交办问题的,扣1分。因河湖长制工作不到位导致被省、市级河长办提醒的,扣1分;约谈、通报的,扣2分,提请问责扣10分。本项最多扣10分。 |
||
|
二、河湖长制基础工作 |
15 |
河长湖长公示牌信息更新及时,无破损、损坏现象的,得10分。公示牌更新不及时,存在破损现象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本项最多扣10分。 |
|
河湖日常保洁情况(5分),按照要求开展河湖日常清理保洁工作的,得5分;未开展河湖日常清理保洁工作,每发现一处扣0.5分。本项最多扣5分。 |
||
|
三、机制保障 |
15 |
镇级总河长主持召开总河长会议、河湖长制工作会议或签发文件部署安排重点任务,得10分;未召开总河长会议、河湖长制工作会议的,扣10分。本项最多扣10分。 |
|
按照要求向县河长办及时报送信息报表的,得5分;未按时间节点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报表的,每少1次扣0.5分。本项最多扣5分。 |
||
|
四、河湖问题整治情况 |
20 |
按时完成省、市、县交办问题的,得10分;未能及时反馈整改的。每少一次扣2分,被省、市通报、督办的,每次扣5分。本项最多扣10分。无省、市、县交办问题的,按照该分值的80%赋分。 |
|
对省、市、县交办的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及12345平台群众反馈问题,按要求完成的,得10分;未按要求办理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本项最多扣10分。 |
||
|
五、河湖长制工作宣传 |
10 |
多层次、全方位宣传河湖长制工作的,得10分。(1)在省、市、县主要媒体刊登、播发宣传报道的,每条得3分,累计得分不超过6分。(2)通过“水法宣传、中国水周”等开展宣传活动的,得4分;未开展宣传工作的,扣4分;因工作不到位出现负面报道每1篇(次)扣1分。 本项最多扣10分。 |
|
六、河湖管护成效 |
20 |
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湖“清四乱”的,得20分。每发现1处违法设置拦河网、抬网、网箱养殖等拦河渔具扣2分,每发现1处违建或旱厕扣3分,每发现1处秸秆、垃圾乱堆情况的扣1分;发现重大问题如大规模养殖污水直排的扣20分。本项最多扣20分。 |
|
加分项 |
10 |
1、因河湖长制工作突出,在省市级相关评选获奖的,得5分。 2、在中央主流媒体刊登、播发宣传报道的,得5分。 |
附件2 2023年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适用于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评 分 细 则 |
|
一、河湖长制工作要点任务完成(30分) |
30 |
落实《宿州市河湖长制工作2023年度考核方案》等文件中涉及本单位的重点工作任务,按照要求全部完成的,得30分;未全部完成的,按照完成比例赋分。 |
|
二、协助巡查 调研(15分) |
10 |
协助相应县级河湖长开展巡河巡湖调研情况,制定巡河巡湖调研方案的,得4分;建立巡河巡湖调研台账的,得3分;及时协调督办发现问题的,得3分。 |
|
5 |
受县级河湖长委托或主动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问题的,得5分。 |
|
|
三、河湖长制 职责分工落实 (20分) |
5 |
根据成员单位河长制相关职责,出台相关政策的,得5分(本项为多年累计)。 |
|
5 |
根据成员单位河长制相关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含专项行动)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
|
10 |
及时报送本单位河湖长制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要点、报送上级河湖长制督查激励工作有关支撑材料等的,得10分;未按要求提供的,每少1次扣2分,本小项扣完为止。 |
|
|
四、信息共享 (15分) |
5 |
建立本单位与县河长办联络机制,落实牵头科室及联络人员,责任明确、配合有力的,得5分。 |
|
10 |
落实信息共享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河长办提供本行业、本部门与河湖长制工作相关信息的,得10分。未及时提供的,每1次扣2分,本小项扣完为止。 |
|
|
五、督查督办 (20分) |
5 |
对县级河湖长、县河长办会议部署任务以及交办、督办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完成的,得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照完成比例赋分。 |
|
10 |
按要求带队参加县河长办组织的河湖监督检查,得5分;未参加不得分。及时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成果的,得5分;未及时报送不得分。 |
|
|
5 |
根据职责分工,指导河湖突出问题整改,跟踪督办,按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得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照完成比例赋分。 |
|
|
其他 |
|
因对河湖长制是河湖管理协调机制理解不深刻、工作不到位,被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督查检查考核通报批评或在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中被通报批评的;相关工作引发重大负面舆情,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重大涉水违法违规等问题的,不得列入“优秀”等次建议名单。 |
附件3 2023年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适用于镇级河湖长)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评 分 细 则 |
|
一、组织领导(30分) |
10 |
镇级总河长主持召开总河长会议、河湖长制工作会议或签发文件部署安排重点任务,以总河长令部署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得10分。未主持召开总河长会议、未发布总河长令的,每少1项扣5分。本项最多扣10分。 |
|
10 |
对责任水域河湖长制以及清河行动等专项工作进行部署,组织开展跨界河湖联防联控相关工作的,得10分。未对专项工作进行部署的,扣5分;未组织开展跨界河湖联防联控相关工作的,扣5分。本项最多扣10分。 |
|
|
10 |
设立镇级河湖长的跨界河湖建立联合河湖长制,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得10分。未开展相关工作的,不得分。 |
|
|
二、巡查调研(20分) |
15 |
河湖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调研活动,动态掌握河湖健康状况,及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问题的,每月均开展巡河调研的,得15分。每缺少一次扣5分,本小项扣完为止。 |
|
三、突出问题整治(30分) |
15 |
组织本级河长制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监督检查,得7分。组织开展相应河湖问题整治,督促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得8分。河湖突出问题未按要求处理解决的,每发现1处扣5分,本小项扣完为止。 |
|
15 |
对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河湖突出问题,督促本级相关部门(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得10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 1例扣5分,本小项扣完为止。 |
|
|
|
(扣分项)年度县级以上督查检查发现责任河湖存在较严重问题的,每1个扣5分,本项30分扣完为止。 |
|
|
四、组织考核(10分) |
10 |
镇级组织开展对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的,得10分;未组织开展的,不得分。 |
|
五、工作成效(10分) |
10 |
水质监测断面水质达标情况。年度水质达标的,得10分;不达标的,不得分。 |
|
其 他 |
|
因本县河湖长制工作不到位,被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督查通报批评或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及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中被通报批评的;相关工作引发重大负面舆情,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存在重大涉水违法违规问题的;担任县级河湖长时间不足半年的,不得列入“优秀”等次建议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