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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萧县鹏程中学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发表时间:2024-03-22 11:14 信息来源:萧县水利局 责任编辑:水利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萧水审批〔20246

关于萧县鹏程中学延续取水许可申请

的行政许可决定

萧县鹏程中学

单位延续取水申请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延续申请材料基本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萧县鹏程中学位于萧县龙城镇岱湖大道,原则同意你单位延续取水,取水地点、取水用途维持不变,取用地下水作为学校师生办公生活水源。核定年取水量维持地下水为16m3/年不变。若公共供水满足你单位取用水需求,你单位应及时改用公共供水,并封闭自备井。

二、你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杜绝跑冒滴漏,严禁超许可、超计划取水。取水点发生变化前,应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批复后方可实施。若发现未经批准改变取水点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你单位应在新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计量仪器检定的相关要求定期开展检定工作并获得由计量设施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以保证计量精度符合要求。

四、你单位应于每年123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并严格按照我局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水,需要调整年度取用水计划,应报我局批准。

五、发生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你单位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六、本次换发的取水许可证编号不变,自2024329日至2029328日有效。

七、本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八、你单位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萧县水利局

202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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