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水审批〔2024〕37号
关于萧县鑫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取水许可
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萧县鑫河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相关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基本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根据《萧县鑫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报批稿)》及技术审查意见,原则上同意项目取水方案。项目生产用水取用老岱河地表水,取水地点位于厂区北侧老岱河左岸,拟建取水口坐标为E116°58′1″,N34°14′21″,项目生活用水取用厂区内原有水源井地下水,水源井坐标为E116°58′04″,N34°14′06″。按年生产330天计算,项目年取水总量为4.374万m3(生产用水4.275万m3,生活用水0.099万m3),用水保证率95%。
二、根据调节计算结果,论证地表水水源能够满足本项目生产用水取水量需求,能够满足本项目生产用水水质需求;当地地下水水源能够满足本项目生活用水水量需求,能够满足本项目生活用水水质需求。
三、本项目无废污水外排,不设置专门的入河排污口。
四、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五、你公司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完工并试运行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验收申请相关资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七、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认真落实节水措施,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每年年底要及时向我局反馈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八、待公共供水能满足你单位生产、生活用水需求后,你单位应及时改用公共供水,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取水口和自备井。
九、在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本项目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十一、本项目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十二、你公司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萧县水利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