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水审批〔2025〕5号
关于萧县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萧县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相关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基本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萧县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萧县官山风电场升压站位于萧县萧县庄里镇黄山村,主要建筑有综合楼、开关室、仓库、泵房等。仓库建筑面积100m2,泵房建筑面积60m2,消防水池建筑面积73m2,装置室建筑面积90m2,车建筑面积130m2,开关室建筑面积300m2。
二、根据《宿州市萧县官山风电场升压站生活取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及其技术审查意见,原则同意你单位取水方案。项目取水用途为生活和办公用水,以当地地下水为水源,项目区建设1眼水源井,坐标E116°59′36.96″,N34°2′46.02″。取水量为0.37万m3/a,用水保证率95%。
三、根据调节计算结果,当地地下水水源能够满足本项目取水量需求,能够满足本项目生活和办公用水水质需求。
四、本项目废污水主要是办公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专人运输处理,本项目不设置专门的入河排污口。
五、你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六、你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我局告,并及时修复。
七、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完工并试运行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本取水工程验收申请相关资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后,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八、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认真落实节水措施,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每年年底要及时向我局反馈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九、待公共供水范围覆盖本项目且能满足你单位用水需求后,你单位应及时改用公共供水,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自备井。
十、在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一、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十二、本项目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十三、你单位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萧县水利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