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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统计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含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发表时间:2024-01-11 17:33 信息来源:萧县统计局 责任编辑:统计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萧县统计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含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监管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

计资料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

资料的处罚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

规定予以处罚:

(一)首次发生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二)拒不纠正错误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


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1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3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2.5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6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处二

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5亿元以上4.5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5亿元以上3.5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处

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亿元以上7

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4.5


亿元以上7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4亿元以上7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5亿元以上6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 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处六万元

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比例在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7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6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七)违法数额在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数额在15亿元以上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非价值量指标违法行为的情形认定按照违法比例的大小予以认定,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10%以上30%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0%以上60%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60%以上90%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90%以上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处一万元罚款。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

指标个数的比例予以处罚:

(一)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三千

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1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三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30%以上6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60%以上90%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9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万元罚款。

3.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不如实答复或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


以处罚:

(一)部分答复不实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

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全部答复不实的,或拒绝答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1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不如实答复的,或拒绝答复经催告后仍然拒绝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

4.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工作正常开展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

以下罚款;

(二)对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威胁、暴力方法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

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初次发生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万

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1年内再次发生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1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调查对象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致使部分资料灭失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

织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致使全部资料灭失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1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调查对象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初次发生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二)1年内再次发生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1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

录和统计台账的处罚

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报告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催报通知书送达前报送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千元以下罚

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催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催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仍未报送,按照第九


条执行。

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

处罚:

(一)已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但不符合国家

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

统计台账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再次发现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

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任何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监管措施

()实施监管


1.程序监管。是否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告知法律救济期限和途径;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是否书面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是否告知听证的权利;举行听证的,是否符合听证程序。一般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经过单位负

责人同意或经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按照要求送达文书。

2.实体监管。是否在法定处罚的幅度范围内实施处罚;是否按照省统计局的处罚适用规则实施处罚;是否符合全省统计系统统一的处罚裁量基准;是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

情节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

(二)监督检查

1.开展案卷检查。以抽样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检查处罚案卷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期限是否合规。必要时进行实地督查,回访被执行单位。以适当方式公布抽样检

查或检验结果。

2.接受社会监督。在网站上公布重大行政处罚文书。接  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  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监督问责

没有法定处罚依据、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以及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


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罚代刑,经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行政处罚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教育培训

加强处罚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处罚能力。不具备

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统计执法工作。

(三)强化绩效考核

将统计行政处罚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

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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