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统计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含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监管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
计资料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
资料的处罚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
规定予以处罚:
(一)首次发生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二)拒不纠正错误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处 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
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 万元以 下、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 万元以 上1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 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30%以上且 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3 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 5000万元以上2.5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 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 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 6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处二
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5 亿元以上4.5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 违法数额在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60%以上 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5亿元以上3.5 亿元以下、或违法比 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处
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亿元以上7
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4.5
亿元以上7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 法数额在4亿元以上7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 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5亿元以上6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 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处六万元
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比例在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7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6 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 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
(七)违法数额在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数额在15亿元以上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非价值量指标违法行为的情形认定按照违法比例的大 小予以认定,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0%以上30%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0% 以上60%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60%以上 90%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90%以上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处 一万元罚款。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
指标个数的比例予以处罚:
(一)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三千
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1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 织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三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30%以上6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 织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60%以上90%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9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万元罚款。
3.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不如实答复或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
以处罚:
(一)部分答复不实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
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全部答复不实的,或拒绝答复的,对企业事业单 位或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1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不如实答复的,或拒绝答 复经催告后仍然拒绝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
4.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工作正常开展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企业事业 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
以下罚款;
(二)对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或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威胁、暴力方法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 组织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
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调 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 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初次发生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万
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1年内再次发生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1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 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调 查对象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 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致使部分资料灭失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
织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致使全部资料灭失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 织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1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 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调 查对象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 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初次发生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二)1年内再次发生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1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 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
录和统计台账的处罚
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报告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催报通知书送 达前报送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千元以下罚
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催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对企业事业单 位或其他组织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催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仍未报送,按照第九
条执行。
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 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
处罚:
(一)已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但不符合国家
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
统计台账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再次发现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
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任何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 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 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 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监管措施
( 一)实施监管
1.程序监管。是否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统计行政处罚决 定书。是否告知法律救济期限和途径;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是 否书面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是否告知听证的权利;举行听证 的,是否符合听证程序。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经过单位负
责人同意或经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按照要求送达文书。
2.实体监管。是否在法定处罚的幅度范围内实施处罚; 是否按照省统计局的处罚适用规则实施处罚;是否符合全省 统计系统统一的处罚裁量基准;是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
情节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
(二)监督检查
1.开展案卷检查。以抽样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检查处 罚案卷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期限是否合规。必要 时进行实地督查,回访被执行单位。以适当方式公布抽样检
查或检验结果。
2.接受社会监督。在网站上公布重大行政处罚文书。接 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 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 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监督问责
没有法定处罚依据、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以及违 反法定处罚程序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
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 事责任。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罚 代刑,经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行政处罚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 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教育培训
加强处罚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处罚能力。不具备
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统计执法工作。
(三)强化绩效考核
将统计行政处罚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
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