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改《统计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解决统计造假等突出问题,为统计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深刻把握新修改《统计法》作出的各项重要制度安排和实践要求,全面提升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坚持党的领导,把牢统计工作正确方向。党的领导是推进统计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新修改《统计法》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要求,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要牢记统计部门首先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要求,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统计事业改革发展始终围绕党的领导这根主轴推进。要紧密结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统计重点改革任务,不折不扣推动落实,以统计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坚持服务大局,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部署。新修改《统计法》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出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同时要求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我们要结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提出的“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抓好第四季度经济工作”等重要要求,深入调研分析新质生产力发展情况,精准摸排推动企业、项目入库纳统,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经济发展进程和成就。要围绕设备更新、文旅消费等党中央政策落实和长三角一体化、中部崛起等多重国家战略落实,持续拓展统计分析广度深度,预测预警经济发展风险点,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统计支撑。
坚持从严从实,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研究制定防治统计造假的刚性制度。新修改《统计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进一步明确了统计监督的内涵和职能定位。同时对压紧压实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和非法干预统计数据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要立足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新修改《统计法》,切实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等各方参与者的学法用法,用好统计普法“六进”等鲜活宣传手段,营造知晓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动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继续将统计造假纳入县委县政府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一票否决”内容,有效防治非法干预统计工作行为。要认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及时提供被巡察、审计单位(地区)有关统计违法线索和统计监测评价情况,做好统计违法案件移交和典型案例曝光,充分发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惩治的震慑作用和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相互促进的“乘数效应”。
坚持人民至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统计数据的关注度持续上升,政府统计时时刻刻处于社会大众的监督和评判之下。新修改《统计法》在出台过程中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在修改内容中作出完善非法泄露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责任规定,充分尊重广大统计调查对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我们要严格落实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搜集统计资料,建立部门统计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要完整、及时、准确发布相关统计数据,做好数据解读和指标解释,满足人民群众统计数据需求。要推深做实“统计服务千企”活动,细化服务内容,精准实施服务,努力实现企业统计能力得到提升,依法统计意识得到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得到夯实,统计获得感得到增强。
坚持法治指引,依法推进统计改革行稳致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提出法治是中国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修改《统计法》围绕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点统计改革任务,对统计标准、制度方法和统计基层基础等多方面作出重要制度性规定。我们要坚持以新修改《统计法》为指引,坚持人才为先,健全统计人才队伍培养机制,着力解决企业管理和数据生产不匹配以及统计人员更换频繁、业务素质低等突出问题,夯实统计基层基础。要主动对照形势发展,全面梳理统计数据生产全流程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统计工作在服务大局服务发展中不到位、不得力的地方,加强改革创新,补短板强弱项。要积极争取承接国家、省级统计改革创新试点,持续推进企业统计台账电子化和第三方购买统计服务,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持续转变统计思维,着力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