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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萧环罚字[2017]170号萧县新庄镇大徐庄小炼钢作坊

发表时间:2018-01-31 15:24 信息来源:萧县环保局 责任编辑:萧县环保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法定代表人(单位):李文永职务:业主

详细地址:萧县新庄镇大徐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作坊属于在淮河流域内禁止建设的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20171227日下达了《萧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萧环罚告字[017170]号.以上材料均有回执。

上述行为违反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 三十三条第/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于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萧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 34001727308053003865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萧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12


萧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萧环罚字[ 2017]170号

萧县新庄镇大徐庄小炼钢作坊

法定代表人(单位):李文永 职务:业主

详细地址:萧县新庄镇大徐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作坊属于在淮河流域内禁止建设的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2017年12月27日下达了《萧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萧环罚告字[017170]号.以上材料均有回执。

上述行为违反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 三十三条第/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于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萧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 34001727308053003865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萧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1月2日



萧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萧环罚字[ 2017 ]170

萧县新庄镇大徐庄小炼钢作坊

法定代表人(单位):李文永 职务:业主

详细地址:萧县新庄镇大徐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作坊属于在淮河流域内禁止建设的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2017年12月27日下达了《萧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萧环罚告字[017170]号.以上材料均有回执。

上述行为违反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 三十三条第/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于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萧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 34001727308053003865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萧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1月2日

承办单位萧县环境保护局审核


承办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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