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宝生 职务:法人
详细地址:萧县龙城镇姬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2018年1月18日下达了《萧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萧环罚告字[018014]号以上材料均有回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捌仟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于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萧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 34001727308053003865
2、责令恢复原状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萧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1月23日
萧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萧环罚字[ 2018 ]14号
萧县开源屠宰总厂姬村分厂:
法定代表人:周宝生 职务:法人
详细地址:萧县龙城镇姬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2018年1月18日下达了《萧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萧环罚告字[018014]号以上材料均有回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捌仟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于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萧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 34001727308053003865
2、责令恢复原状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萧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1月23日
萧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萧环罚字[ 2018 ]14号
萧县开源屠宰总厂姬村分厂:
法定代表人:周宝生 职务:法人
详细地址:萧县龙城镇姬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2018年1月18日下达了《萧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萧环罚告字[018014]号以上材料均有回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款(《 /》第 /条第 /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捌仟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于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萧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 34001727308053003865
2、责令恢复原状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萧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1月23日
承办单位:萧县环境保护局审核:
承办人: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