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生态环境分局非法处置废机油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贮存废机油常见的违法行为
广大人民群众:
5月22日早上8时左右,横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发现一辆蓝色货车开到汽车服务公司门口,司机从车上拉了2个装机油的铁桶进入公司,执法人员悄悄接近该蓝色货车,发现车上还有十多个装有废机油的铁桶,确认该车辆是回收废机油的,立即上报情况。接报后,横沥生态分局立即组织执法骨干赶赴现场,同时,联系公安分局启动联动执法机制,及时拦截嫌疑车辆。在公安民警的协助下,横沥生态分局对实施交易的某汽车服务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徐某和回收废机油的王某进行了控制。经审讯,徐某和王某分别对非法转移和回收废机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两人都表示明知道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回收废机油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进行私下交易。
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修理厂老板把店里废机油卖给没有相关的危废经营许可证的个人,该行为涉嫌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证经营的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并立案处理。
非法收购废铅酸蓄电池,他被处罚10万元!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查处了一起无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收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莲都区范围内非法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经现场调查走访发现,宋某某通过驾驶厢式货车,在莲都区(含开发区)的4家电动车销售店内收购废铅酸蓄电池共计1786个,12吨左右。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废物类别HW31,废物代码,900-052-31”的范围,属于国家认定的危险废物。经后续核查,宋某某未取得废铅酸蓄电池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涉嫌无危废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收集、贮存并转运废旧铅酸蓄电池。
宋某某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要求当事人将该批废铅酸蓄电池交由有资质企业处置,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二十条第四项,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选)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撤危险废物的;
(十一)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