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事速办服务平台:
2024年4月22日,我局接到宿事速办服务平台单号(24042210410037)转来群众反映“1、光大绿色环保再生能源(萧县)有限公司让群众1月24日到南京运输建筑垃圾,没有按时支付运输费用,希望部门核实要求公司支付运输费。2、该公司跨省处理建筑垃圾未批复相关手续”的投诉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反映的光大绿色环保再生能源(萧县)有限公司,位于萧县经济开发区天瑞大道东侧。该公司建设项目为日处理800吨工业垃圾及工业固废项目,共分两期建设。2021年3月31日,该公司环评报告书由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复(宿环建函【2021】17号)。2022年8月26日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91341300MA2UK2GB4D 。2023年6月17日,该公司一期建设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二、调查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萧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根据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对光大绿色环保再生能源(萧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企业处于生产状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经调阅该公司环评审批文件,该公司主要处理工业固废和工业垃圾。
电话向投诉人了解,2024年1月24日投诉人通过萧县广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光大绿色环保再生能源(萧县)有限公司运送工业固废。光大绿色环保再生能源(萧县)有限公司固废燃料收储记录台账显示,萧县广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光大绿色环保再生能源(萧县)有限公司出售约16吨工业固废。由于1月份至今时间跨度较长,现场检查未发现群众反映的建筑垃圾。
三、处理意见
反映该公司跨省处理建筑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法律上未对固废接受地做出明确要求,建议群众向移出地(南京市)反映违规移出处置建筑垃圾问题。对于群众反映未支付运输费用的问题,目前此问题已解决。
四、反馈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已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
办理人:王雪风
宿州市萧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