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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萧县品牌战略奖励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12-22 13:28 信息来源:萧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继刚 阅读人次: 字体:   ]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萧县品牌战略

奖励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萧政秘〔2020〕3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县品牌战略奖励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县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萧县人民政府 

    20201222


萧县品牌战略奖励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充分发挥品牌、计量、标准化、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保障作用,全面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鼓励企业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质量提升,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611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26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9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由县财政设立质量发展专项基金,每年对上一年度在质量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本办法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  质量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20万元奖励。

对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获得“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宿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2万元奖励。

对获得“萧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按照《萧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励办法》给予15万元奖励,获奖个人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对入选萧县“四上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及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经质量发展委员会考核认定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县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于新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在县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及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且因召回产品数量巨大可能导致企业破产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品牌奖励

第八条 对于取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由县政府给予10万元的扶持。

第九条 鼓励我县辖区内的市场主体积极申请商标,对当年获得商标注册证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条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4万元。

第四章 标准化奖励

第十一条 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奖励5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奖励3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奖励20万元;主持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奖励5万元;主持宿州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奖励2万元;主持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对参与标准制(修)订、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三位的,按照对应的标准制订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10万元;承担安徽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5万元;承担宿州市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 获得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奖励10万元;获得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奖励5万元;获得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奖励2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取得“采标标志”的,奖励2万元。

第五章  检验检测奖励

第十六条  对省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及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对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实验室验收通过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获奖企业及单位在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撤销品牌称号的,所受表彰奖励资金予以追回。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萧县品牌战略奖励办法》(萧政办秘〔201865号)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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