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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10-17 14:50 信息来源:萧县信息公开网 责任编辑:萧县信息公开网 阅读人次: 字体:   ]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县级

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萧政办发〔2018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1016    

 

萧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立根固本、权责匹配的原则,突出预算管理全程覆盖、提高绩效、公开透明、责任追究四大着力点,构建预算管理流程管控和制度+科技防控机制,切实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三条 县财政局在县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县本级预算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审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预算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五条 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坚持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应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六条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当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对其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七条 建立预算编制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对结转结余规模较大的部门、单位,适当压减部门预算额度。

第八条 实行中期财政规划。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各部门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严格控制新设财政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由主管部门通过预算评审论证后,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等相关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凡未经评审论证的,新设专项资金立项申请不得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财政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条 各部门要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动态退出机制,对政策目标完成、巡视巡察发现重大问题、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等财政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予以撤销或调整。

第十一条 实施预算评审论证制度。评审组成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部门、单位申报的经济社会影响较广、专业技术性较强、预算数额较大且不易确定的项目实施评审论证。预算评审论证的结论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县本级预算草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是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第十三条 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县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年度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每个专项均须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1个月内,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逾期未制定的取消对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办法,申报条件,申报、审批和下达程序,执行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出现超收,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通过向省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各类预算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应按照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规定,主要通过转账方式和公务卡结算。

第十八条 严格财政资金审核拨付。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制度+科技的资金申报身份识别制度,凡补助到企业的,一律要求企业提供法人组织机构代码,通过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申报,主管部门要及时完善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信息,落实财政资金部门联审机制,对补助对象工商信息、税务信息、外贸信息等进行联审比对;凡补助到个人的,一律要求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做到发放精准、对象真实、数据可查。

第十九条 严格清理盘活存量资金。完善存量资金定期清理机制,一般公共预算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结转规模超过该项基金收入30%的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加大存量资金实时清理力度,对执行进度较慢的本级预算资金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调整用途等方式,加快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控制,县政府举债不得突破省政府批准的限额。健全规范县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县政府举债由省政府统一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对确需进行预算调整的事项,须按照预算法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申请;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预算之内,经规定程序批准后通过调整结构予以解决,或者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

第二十三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县本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由部门或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从县本级预备费中安排。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变动、政策性调资等涉及基本支出指标变动的,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家和县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对上级政策要求,需县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县财政局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级预算安排需进行二次分配的预算资金,主管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1个月内,提出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或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并在630日前分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全部收回预算。上级补助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会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对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已明确具体数额的支出事项,由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办理预算追加。

第二十八条 除以上规定外,确需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必须由部门、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县政府批准,资金由县财政局审核并确定来源。具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定。

(二)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三)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涉及重大应急事件的可由县长或委托分管财政副县长在专题会议上研究决定。

第五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严格财政资金公开公示。除涉密信息外,财政资金要做到预算、分配、监督全过程公开。部门、单位要主动公开部门预决算,逐项公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审计部门要依法公开财政资金审计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在预算实施过程中,依法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按照法定程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推进预算部门绩效自评全覆盖。逐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规范管理,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予以处理。审计部门应将所有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对重点部门、单位和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定期轮审,实现财政资金立项、审核、分配、使用、绩效情况全程监督。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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