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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8-08-07 09:16 信息来源:萧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萧县法制办 阅读人次: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宿州市人民政府(宿政办秘〔201832号)文件,做好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以下简称“两类人群”)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强化社保兜底服务功能,萧县人民政府制定了《萧县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主要背景

5月22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宿州市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宿政办秘〔201832号)。要求各县区为更好地保障两类人群的基本生活,有效解决两类人群生活无人照料或亲友没有能力照料的问题,将有意愿入住乡镇卫生院或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两类人群实行集中供养,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水平和保障能力,助推脱贫攻坚顺利实施。为此结合辖区实际,萧县建立完善了两类人群集中入住供养服务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萧县两类人群集中入住供养总体要求是:有效解决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生活无人照料或亲友没有能力照料的问题,将有意愿入住乡镇卫生院或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实行集中供养。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供养机制和供养保障两个方面明确两类人群集中入住的范围、内容、程序等。

(一)确立乡镇卫生院、乡镇敬老院作为两类人群集中入住供养的承接机构,并为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全方位服务。其中五保老人,根据个人意愿,可选择入住乡镇卫生院或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家庭无能力照料的一级残疾人,根据个人意愿可入住乡镇卫生院集中供养。

(二)确立乡镇卫生院、乡镇敬老院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以下服务:1.开展健康体检。2.提供护理照料。3.提供医疗服务。4.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供养人员需求的膳食。5.按规定为供养人员提供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

(三)确立乡镇卫生院、乡镇敬老院入院、出院办理程序:1.入住申请。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甄别批准,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与供养机构签订供养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2.审批时限。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在审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县卫计、民政和残联部门备案。

供养人员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供养机构通知监护人办理相关手续离开供养机构,并报县卫计、民政和残联部门备案。

四、立足本县特点的措施

一是加快供养功能改造完善。县扶贫、卫计、民政和残联部门联合指导乡镇卫生院进行功能改造,符合入住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改造不低于5个房间,为两类人群提供设备齐全、整洁舒适的入住环境。功能改造费用由县财政据实拨付。

二是确立供养标准及资金拨付。入住乡镇卫生院集中供养的两类人群,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36000元。按照入住对象的不同类别,扣除县级财政补助标准、基础养老金和各类政策性补贴后,剩下部分市、县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进行分摊。财政补助经费从集中供养人员入住之日起计算,按实际入住天数核算费用,由县财政部门按月拨付至乡镇卫生院帐户。入住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失能五保老人,按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费用。

三是健全医疗费用拨付方式。入住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障政策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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