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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9-15 15:32 信息来源:萧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司法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萧县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萧政办发〔20124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萧县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724      

 

萧县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皖政办〔20102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是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之前,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存入征地补偿费用预存专户,作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而准备的资金。

第二章 范围、标准和缴纳方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计算方法和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向县国土部门报送征地报批材料之前,必须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县财政部门征地补偿准备金专户。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必须附具金融部门出具的且经县财政部门加盖专用章的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凡未附具的,县国土部门不得受理。

第三章    

第六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获批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填制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审批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用地批复或先行用地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从征地补偿准备金专户缴入金库,并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拨付至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专户;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直接拨付至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第八条 县国土部门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第四章 结算和监管

第九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计利息、多退少补。

第十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未获批准的,或实施征地后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经结算有结余的,县财政部门应自原缴款单位申请返还征地补偿准备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或结余的征地补偿准备金退回原缴款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缴纳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足的,由该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补缴。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同建设项目、不同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得混用。

第十三条 县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监管,对弄虚作假或违规挪用、混用、拖欠、截留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国土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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