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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萧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0-08-06 10:45 信息来源:萧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继刚 阅读人次: 字体:   ]

解读单位:萧县司法局

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萧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萧政办发〔20203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18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安徽省政府和宿州市政府也先后制定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1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我县各部门(乡镇)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萧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萧政办发〔20203号)(以下简称《规定》)。

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形成职责清晰、审查严格、程序规范、权责一致的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制定意义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能有效促进我县的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规定》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总体内容与《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的通知》基本保持一致。

(一)程序履行情况。为贯彻落实好省市文件精神,今年5月,我局成立专班、明确专人着手《规定》的起草工作。起草人员对国家、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文件进行了深入学习研究。同时,对以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经验进行了认真总结、提炼。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草案书面征求了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二)意见采纳情况。《规定》草案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全县各单位、县直部门和乡镇的意见,各单位均无意见提出。

五、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制定依据。

第二部分为工作举措,分为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审核范围。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同时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不纳入审核的范围。二是确定审核主体。明确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先行审核并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县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明确本单位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核;暂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三是规范审核程序。明确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对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查时限等提出要求。四是明确审核职责。审核机构要从制定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严格审核,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部分为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确保人员配置,加强经费保障。二是推进审核信息化建设。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三是加强台账档案管理。规范日常审核台账,加强合法性审核档案管理。四是严格审核责任。进一步强化合法性审核的刚性约束,明确责任追究的情形。 

六、保障措施

一要认真编制并实施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经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二要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各镇(乡)、县直各部门要把握《规定》中有关合法性审核的新规定新要求,着力理顺文件起草单位、审核机构和制定机关办公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合法性审核启动规范、运转顺畅、反馈及时。要充分保证合法性审核时间,杜绝突击交审、临时交审、事后交审等工作乱象,切实把合法性审核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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