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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修订稿)》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1-04-30 11:11 信息来源:萧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继刚 阅读人次: 字体:   ]

解读单位:县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省委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县委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支持“六稳”“六保”工作、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作用,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实现科技创新能力新的更大增强,为萧县“进十争百”提供科技支撑。县政府出台了《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萧政秘〔202117号)

原《实施意见》共1123条,修订后927条,其中调整5条,新增19条,保持不变3条,删除59条。具体如下:

一、调整的政策

1、原政策第一项“县政府每年设立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修订为“县政府每年设立1500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型县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科技人才团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支持乡村振兴、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科技创新的各类活动。”主要考虑是:科技创新资金明确提出支持范畴。

2、第4条“对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项目予以配套支持”中增加“按首年度实际国拨经费1%的比例奖励研发团队;对于县属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需地方配套的,由县财政给予全额配套支持。”主要考虑是:便于操作,分年度拨付经费项目明确只对首年度奖励;明确县属企事业单位配套支持主体。

3、第5条调整了为“对新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省奖励资金的50%的奖励”,主要考虑是:省市均调整了奖励标准,实现与省市奖励政策相衔接。

4、第6条修订为:“对省、市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省、市级科技人才团队,分别按省、市扶持资金的50%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并明确萧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县财政资金出资人。主要考虑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吸引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我县创业。

5、第17条修订为:“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复审和重新认定通过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县外整体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主要考虑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企业向创新型企业发展。

二、新增的政策

1、新增第6主要考虑对科学技术服务业予以支持,提升我县高科技服务业发展。

2、新增第7913条,主要考虑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引进境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和引进境外人才、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县设立研发机构等奖励,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推进我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新增第10111214条,主要考虑是:对《萧县科技创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由原来的2019年度执行,本次予以明确并充实相关内容。

4、新增第15条:“对当年省科技厅新认定的我县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要考虑是:支持我县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5、新增第17条:“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当年高新产值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要考虑是:推动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6、新增第18条:“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给予奖励。”主要考虑是:支持科技园区创新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形成规模效应。

7、新增第六项“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包括第192021条,主要考虑是:原纳入“三重一创”政策支持,归口科技系统管理,并增加了对院士工作站、引才引智基地等平台的奖励。

8、新增第24条:“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奖励。”主要考虑是:推进科技型农业企业集聚发展,形成规模效应。

9、新增第八项“支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包括第2526条,主要考虑是:该项工作一直在进行,我县原来由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出台相关文件,本次予以明确。

10、新增第九项“促进乡镇创新发展”第27“支持乡镇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型乡镇。”主要考虑是:推进我县建设创新型县、乡镇建设。

三、保持不变的政策

1、第2条“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县财政投入不超过10%,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250万元。”保持不变。

2、第8条“对我县企业购买县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萧转化、产业化的”保持不变。

3、第23条:“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保持不变。

四、删除的政策

1、原政策第二项:“鼓励企业研发投入”因企业购买的设备是研发还是生产难以准确界定,予以取消。

2、原政策第六项“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因保险属于市场行为,应有市场进行调节,政府不宜进行引导干预,有悖于市场经济规则,予以取消。

3、原政策第七项:“对区域性联盟给予支持”,因国家已暂停认定,予以取消。

4、原政策第十项:“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因与我县企业现状差距过大,予以取消。

5、原政策第十一项,因机构改革,知识产权相关职责划归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政策不再保留。

特别说明的是,重大事项支持政策,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一事一议”或“一企一议”进行奖补。与本政策同性质、同类型县级奖励政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就是对政策文件没有明确的,需要支持的给予支持,对政策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解读咨询:萧县科学技术局成果转化与智力引进股  王峰

咨询电话:0557-220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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