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
萧政办秘〔202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122号)、《安徽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增耕地核定及调整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1349号)和《宿州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宿政发〔2014〕23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补充耕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项目先补后占,切实维持耕地占补平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性,建立责任制,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工作任务落实。项目涉及的地面附着物补偿、工程施工、测绘、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预算、组卷验收及上报入库核查等费用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所在乡镇,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为完成2022年市级下达补充耕地3000亩的指标任务,具体任务分解至各乡镇(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
为确保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一)调查选址阶段(2022年10月10日前)。各乡镇依据“三调”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及耕地后备资源现状,做好本地补充耕地项目选址、清查地上附着物、确定土方来源等工作。并组织测绘编制补充耕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预算上报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评审上报阶段(2022年10月底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林业、水利、农业、交通、财政等部门对各乡镇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或上报县人民政府申请立项。
(三)立项实施阶段(2022年11月底前)。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全县补充耕地项目县级立项等所有工作;2022年11月初,各乡镇组织施工;2022年11月底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并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体。补充耕地关系到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各乡镇和县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时按质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领导,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要深入细致做好补充耕地项目区广大干群的思想工作,保证项目施工平稳推进,及时做好土地调整和再分配工作。
(二)严格程序,及时拨付资金。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县财政将按项目实施后补充耕地面积、耕地质量等级核拨资金。项目批准实施后,乡镇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按工程进度分批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待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确认,项目由县审计部门审核后,县财政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同时,县政府按每亩新增耕地2000元的标准拨付给乡镇工作经费。
(三)创新机制,拓宽补充渠道。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多途径、多渠道补充耕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依据文件要求,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补充耕地。
(四)以人为本,稳妥有序推进。补充耕地项目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各乡镇要参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规定,优先保障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确保群众利益不受侵害。
(五)加强监管,确保按期完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对竣工项目及时组织初验,并向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确保复垦的耕地尽早交付使用。县财政局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六)强化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县政府对各乡镇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将加大补充耕地的考核分值。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按时完成任务前三名的乡镇通报表扬,并按名次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的工作经费。对今年超额完成任务的乡镇,超额指标可以结转计入明年的完成任务数。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在推进工作过程中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政策。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压实责任,严明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工作不负责任,拖延懈怠,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萧县2022年各乡镇补充耕地任务分解表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 萧县2022年各乡镇补充耕地任务分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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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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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 |
补充耕地任务 |
备注 |
(包括:开发、复垦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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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庄镇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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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黄口镇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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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闫集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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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杨楼镇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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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刘套镇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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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酒店镇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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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屯镇 |
100 |
|
8 |
赵庄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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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马井镇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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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圣泉镇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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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张庄寨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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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石林乡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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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青龙镇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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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祖楼镇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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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孙圩子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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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王寨镇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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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杜楼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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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龙城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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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丁里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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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白土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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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永堌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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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官桥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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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庄里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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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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