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萧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
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萧政发〔201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萧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
萧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6〕28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机制,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到2020年,全县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基本原则
(一)家庭尽责、儿童优先。
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规划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引导和鼓励父母返乡创业,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三)全民关爱、社会参与。
统筹村(居)委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四)立足当前、标本兼治。
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监护人的宣传培训和监督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父母委托其亲属或其他成年人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对被委托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确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应予以纠正。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要建立包保责任制,对重点对象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3.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学校教职工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把对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教育纳入家长学校教学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爷爷奶奶班”,送教到户、到人等形式,积极推进“隔代教育”,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依托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4.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留守儿童活动室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5.动员和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多种形式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爱心捐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闲置公用设施开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加强对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管,明确准入门槛,推进规范化、专业化建设。财税部门要积极落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
1.建立信息台账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留守儿童建立完备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案,分类动态管理,每季度进行核查,及时予以更新。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要为信息台账的建立和核查提供服务。
2.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3.强化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
4.建立评估帮扶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立即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5.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民政局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在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落户、就业能力提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积极探索,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初步建立农民工市民化促进机制,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落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三个一样”要求,全面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保障随迁子女就学同等待遇。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降低返乡创业门槛,健全返乡创业公共服务,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建立由县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要将农村青少年特别是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民政部门牵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健全保护网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和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的资源,明确专人担任儿童保护督导员(儿童福利主任),负责辖区内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指定村(居)委会成员担任儿童保护专干。学校应安排教师兼任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辅导员。
(三)加强能力建设。
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统筹农村少儿活动场所等设施资源,丰富农村留守儿童的校内外生活。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专业服务。
(四)强化激励问责。
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适当给予奖励。
(五)做好宣传引导。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方案的执行情况,县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1.萧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
制度
2.萧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
成员名单
3.萧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附件1
萧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
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县政府同意,由县民政局等26家部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一、主要职能
在县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订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县政府提出建议;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督促、检查各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民政局等26家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
在县政府领导下,县民政局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附件2
萧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陈 忠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祖佰永 县政协副主席、县民政局局长
黄蓓蓓 县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李栋梁 县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张 义 县网宣办副主任
陈和平 县人大内司工委主任
巩建峰 县法院副院长
王 起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杰谋 县发展改革委口分工委书记
李 永 县教育体育局党委委员
李万刚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 琴 县司法局副局长
刘振东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金慧芹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程 浩 县房管局局长
张孝民 县农委口分工委书记
吴铁军 县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
王晓歌 县地税局副局长
刘永勤 县统计局副局长
杨 坤 县文广新(旅)局副局长
王化猛 县法制办副主任
李洪涛 县国税局副局长
刘 敏 县扶贫办副主任
吴 可 县总工会副主席
朱春亚 团县委副书记
王 静 县妇联副主席
李 丽 县残联副理事长
王玉亮 县关工委副主任
董 梅 县民政局副局长
附件3
萧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县综治办
督促指导全县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及省、市有关要求,对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二、县网宣办
指导县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三、县人大内司工委
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调机制,加强留守儿童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调研,为全县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四、县法院
及时受理并依法审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五、县检察院
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办案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
六、县发展改革委
加大投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七、县教育体育局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每个学校设置一个留守儿童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各地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乡镇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各地按照“两为主、两纳入和三个一样”的要求,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保障随迁子女享有与流入地儿童少年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八、县公安局
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派出所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九、县民政局
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关爱保护网络。督促乡镇民政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加强对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管,明确机构的准入门槛。指导各乡镇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十、县司法局
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十一、县财政局
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积极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
十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推动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大就业创业服务力度,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维权、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业创业。
十三、县房管局
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十四、县农委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
十五、县卫生计生委
指导全县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和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六、县地税局
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指导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七、县统计局
按照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的方案要求,调查、了解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
十八、县文广新(旅)局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大力挖掘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向上、自强自立的优秀事迹,凝聚正能量,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十九、县法制办
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或者执法调研,督促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县国税局
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指导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一、县扶贫办
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工作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机结合起来,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二十二、县总工会
通过开展“两节”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三、团县委
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依托青年之家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大对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鼓励推进志愿服务活动系统化、常态化。
二十四、县妇联
依托妇儿工委工作机制督促各乡镇按照《安徽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经验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依托留守儿童活动室、儿童快乐家园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五、县残联
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二十六、县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