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优惠补贴标准的通知
萧政办秘〔20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让计划生育家庭享受更多实惠,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落实情况的通报》(皖人口委〔2012〕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从2012年起提高计划 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独生子女领证户父母参保,在享受统一补贴的基础上,由县财政每人每年增加50元的政府补贴;
2.对农村双女结扎户父母参保,在享受统一补贴的基础上,由县财政每人每年增加100元的政府补贴;
3.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由县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4.对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由县政府按照每人每年5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5.提高优惠补贴经费由县财政负担。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