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全市各级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2019年9月23日
宿州市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网站上网信息的审核、发布,加强网站内容监管,保证发布信息的质量及真实性、权威性、准确性、严肃性、安全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网站、市直各部门网站信息审核发布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政府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发布政务公开、政策法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信息、办事服务信息、以及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六条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和发布制度,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发布账号的管理,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落实“三审”制。网站转载、链接的信息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权威的渠道。
第七条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严格依照国家保密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对发布和上报的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市数据资源局每年将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信息出现严重错误、失实并在较大范围内产生不良影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