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的通知
萧政发〔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4〕3号)文件要求,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时,我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确定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结余情况,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支付。筹集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县人民政府解决。
2024年 5 月 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