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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发表时间:2024-08-05 11:11 信息来源: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2024年3月28日,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萧县****电动车销售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抽样送法定质检部门检验。

2024年5月15日我局收到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ZV2024****021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2月份,当事人从某机车有限公司以1399元/辆的价格购进了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Z;生产日期/批号:2022-09-23;执行标准:GB17761-2018),该批次电动自行车经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行驶车速达到15km/h时无车速提示音,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1.7车速提示音;电动自行车应当有车速提示音,并符合下列要求:(a)当行驶车速达到15km/h时持续发出提示音”,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止,当事人已以1499元/辆的价格将上述电动自行车全部售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998元,违法所得2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450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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