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萧政办秘〔2024〕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构建“党政同责、部门协同、源头严控”的早发现、早制止、严査处工作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1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一)各乡镇(街道)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负总责,党政一把手是辖区内耕地保护、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整改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发生在辖区内的违法占用耕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拆除等工作;依法依规办理宅基地、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及备案手续;建立违法用地防控机制,织牢农村土地网格化巡查体系,做到对违法占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将永久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明确保护任务;配合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维护农田设施等工作;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及时核验、上图入库,并在年度变更调查时予以变更;对县级部门已经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要依法依规实施赋权事项,按程序落实相关执法制度。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分解,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承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有关工作;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工作落实不力的乡镇(街道)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控农用地转用指标;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违法建筑拆除复耕的耕地质量进行验收。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落实防止“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各项措施,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强化土地承包经营和质量管理,抓好撂荒耕地统筹利用,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开展耕地地力监测、耕地土壤改良等,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的监督指导;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复耕的耕地质量验收;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大棚房”问题清查整治“回头看”工作。
(四)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统筹林业资源保护与耕地保护的关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对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验收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退耕还林还草,对涉及地块全部上图入库管理。
(五)县教育、文旅、卫健、消防、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督促监督各自行业及工程建设单位严格办理用地手续,依法依规用地,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为违法占用耕地的企业、个人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县供水、供电、燃气、金融企业不得为违法占用耕地施工项目或以违法占地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及个人供水、供电、供气、提供贷款。
(六)行政村(社区)两委是辖区违法占用耕地巡查、制止、报告第一责任人。要监督承包农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抛荒、闲置和改变用途;制止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耕地的活动;制止违法出租、出卖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引导承包农户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维持耕地的农业用途,对耕地抛荒、闲置和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报告。
二、强化措施,着力抓好耕地保护工作
(一)强化耕地保护管理。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树立耕地保护优先理念,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保障发展的关系。严格项目选址把关,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占补平衡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用地标准、产业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禁未批先建、批少占多等违法占地行为。
(二)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确需调整的,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一律不得未批先建。严禁以加快建设项目进度为由违法违规建设。
(三)加强耕地优先序管理。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明确耕地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稻谷等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油和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强化土地流转监管,防止“非粮化”,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四)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查,引导设施项目用地科学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监督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者实施设施建设。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和指导,确保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农业用途和用地标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以及超标准使用土地,坚决防止出现新增“大棚房”。
三、责任追究
(一)因监管不力,辖区内发生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对行政村(社区)、乡镇(街道)负有耕地保护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1.发生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所建房屋基础完工,没有发现、劝阻并向乡镇(街道)报告的,对行政村(社区)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对驻村(社区)干部、行政村(社区)第一责任人给予诫勉。行政村(社区)第一责任人暂停其他工作,专职从事问题整改。在3个月内未能整改到位的,对行政村(社区)第一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
2.发生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在收到村级报告后,未能及时劝阻并整改的,所建房屋一层完工(楼面盖板)的,对乡镇(街道)负有耕地保护职责相关机构、驻村(社区)干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等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工作和联村包片的负责同志均暂停其他工作,专职从事问题整改。在3个月内未能整改到位的,对分管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工作的负责同志给予免职处理,对联村包片的负责同志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
3.发生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在收到村级报告后,未能及时劝阻并整改的,所建房屋达到一层以上,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仍在继续施工建设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专职推进问题整改。在3个月内未能整改到位的,对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给予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
4.所建房屋主体完工封顶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专职推进问题整改。在3个月内未能整改到位的,对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并免职处理。
(二)因监管不力,行政村(社区)年度内出现下列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情形之一,不能在3个月内整改到位的,对行政村(社区)直接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对行政村(社区)第一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对分管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工作的负责同志给予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顶格处理。
1.年度内,新增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面积达1亩以上。
2.年度内,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修建农村道路等“非粮化”行为面积达0.2亩以上。
(三)因监管不力,乡镇(街道)年度内出现下列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对乡镇(街道)负有耕地保护职责的相关机构、驻村(社区)干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等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对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工作和联村包片的负责同志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对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给予诫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顶格处理。
1.年度内,新增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面积达3亩以上。
2.年度内,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修建农村道路等耕地“非粮化”行为面积达1亩以上。
3.乡镇(街道)年度内新增开发(恢复)耕地后期管护不到位,造成已确认的耕地指标累计扣减面积达3亩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县级下达的耕地开发、耕地恢复、耕地管护目标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县直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过程中未经过属地乡镇(街道)参与的,属地乡镇(街道)不承担相关责任,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在3个月内整改到位。未能整改到位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顶格处理。
(五)被国家、南京督察局、省卫片执法下发疑似问题图斑,不能在举证上报时限内恢复土地原貌的,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整改销号的,对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给予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重大意义和现实意义,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定期听取关于耕地保护工作专题汇报,及时协调研究重大问题,不断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确保耕地保护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从严把握工作标准、从严把握工作进度、着力提升工作成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准确上报,不遮掩、不回避,逐一整治整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深入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现场开展抽查核验,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建立耕地保护问题处置联动机制,按照自身职责依法履职,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尽快立案侦查;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县法院要依法受理,依法从快作出裁定,增强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执行力度。
2024年10月8日
政策咨询机关: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股
政策咨询电话:0557-5011087